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立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秭歸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魯邦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周立國之妻。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長周,湖北聚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秭歸縣。
上訴人周立國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不服秭歸縣人民法院(2018)鄂0527民初4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可能影響本案案件實體處理。經(jīng)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秭歸縣人民法院(2018)鄂0527民初490號民事判決。二、發(fā)回秭歸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審判長 朱紅洲
審判員 劉 俊
審判員 聶麗華
書記員:袁昌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