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德州市樂陵市。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德州市樂陵市。
原告:孫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德州市樂陵市。
原告:孫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德州市樂陵市。
原告:孫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德州市樂陵市。
法定代理人:孫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德州市樂陵市。系孫某1、孫某2之父。
五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俊,河北冀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魯文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東光縣。
原告周某某、杜某某、孫某3、孫某1、孫某2與被告劉東某、魯文柱機(jī)動(dòng)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以該案涉及刑事犯罪,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周某某、杜某某、孫某3、孫某1、孫某2與被告劉東某、魯文柱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1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代理審判員 閆 一
書記員:李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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