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都市。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都市。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曹志強,湖北亮節(ji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金,湖北夷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某某、吳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夫妻共同債務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某某、吳某上訴請求:撤銷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及理由:1、一審認定吳某購買長陽田家包礦業(yè)有限公司股份與客觀事實不符。2、吳某與周某某之間的債務系債務轉移形成之債,并非婚姻法所稱對外舉債,吳某無需舉證證明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該債務系吳某個人行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周某某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225號民事判決及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終字第00241號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債務為吳某與陳某某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周某某與吳某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鄂宜都民初字012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吳某償還周某某欠款287萬元。吳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民二終字第00241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吳某應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周某某欠款人民幣287萬元。因吳某未自覺履行,周某某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查封了陳某某位于名都花園春水苑住房一套。陳某某認為,該房產屬其個人財產,吳某與周某某的債務轉移合同糾紛所負債務為其個人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宜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581執(zhí)議1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駁回了陳某某的異議。陳某某不服,依法申請復議,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5執(zhí)復16號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了陳某某的復議申請,但同時認為“宜都市人民法院在異議審查中直接認定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不當,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通過訴訟程序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周某某與吳某因債務轉移所形成的債務是否為陳某某、吳某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上述規(guī)定表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外舉債,即使是以個人名義,原則上債權人都可以請求夫妻雙方連帶清償,除非存在以下情形:(1)債權人與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3)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人的配偶主張存在除外情形的,要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吳某以個人名義與周某某形成的287萬元債務,已為終審判決所確認。該債務是在吳某與陳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且系因購買李從林所在長陽田家包礦業(yè)有限公司股份所形成,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對于周某某的訴請應予支持。吳某與陳某某辯稱,該債務是吳某與周某某債務轉移而并非吳某個人向周某某借款,吳某的行為對于夫妻雙方來講,屬于吳某個人行為,不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合意形成的債務,陳某某并沒有享受夫妻共同的債務利益。一審法院認為,吳某、陳某某應對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吳某以個人名義舉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吳某、陳某某所舉證據(jù)不能證實其主張?;谏鲜隼碛桑粚彿ㄔ核煲勒铡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01225號民事判決書和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終字第00241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吳某給付周某某287萬元為陳某某、吳某夫妻共同債務。一審法院并同時決定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050元,由陳某某、吳某負擔。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吳某對周某某所負287萬元債務已經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01225號民事判決書和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終字第00241號民事判決書所確認,陳某某主張該債務系基于債務轉移而形成,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本院認為該抗辯理由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除外情形,對陳某某主張涉案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恰當,依法應予維持。陳某某、吳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陳某某、吳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尹為民 審判員 李 平 審判員 關俊峰
書記員:袁昌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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