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站,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福建省建甌市。
被告: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劉運利,職務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超,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凌云,男。
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職務經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訴被告黃婧、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后,被告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書面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被告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認為本案為網絡侵權,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即海淀區(qū),故本案應由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經審查,原告的住所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楊思路XXX弄XXX號XXX室。根據法律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因此本院認為,鑒于本案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屬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轄區(qū)之事實,故被告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管轄權異議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葛蓓菁
書記員:徐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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