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張國鋒(河北涿州志同法律服務所)
狄某某
耿振軍(河北路達律師事務所)
周蘭祥
原告周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國鋒,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狄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耿振軍,河北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蘭祥,住涿州市。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狄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國鋒,被告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振軍、周蘭祥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受雇于原告,在工作中,因當時被告鋸樹沒有對樹進行拉繩,也沒有人扶樹,導致樹本應向西倒,結果樹向東南方向倒去,造成正在工作中的楊華林受傷,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認識到危險的發(fā)生,故其應與原告共同承擔楊華林損失的責任,即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關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承擔80%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原告作為雇主,其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的責任,故其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且原告并未實際履行判決內(nèi)容。被告辯稱,原告不具備追償條件,不應承擔責任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理由是,在庭審中,其認可在其鋸樹時,沒有對樹進行安全防護,導致將正在工作的楊華林砸傷,故其應與雇主即原告共同承擔賠償楊華林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對楊華林在伐樹過程中造成的事故,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75元,由原告負擔1088元,被告負擔10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受雇于原告,在工作中,因當時被告鋸樹沒有對樹進行拉繩,也沒有人扶樹,導致樹本應向西倒,結果樹向東南方向倒去,造成正在工作中的楊華林受傷,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認識到危險的發(fā)生,故其應與原告共同承擔楊華林損失的責任,即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關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承擔80%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原告作為雇主,其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的責任,故其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且原告并未實際履行判決內(nèi)容。被告辯稱,原告不具備追償條件,不應承擔責任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理由是,在庭審中,其認可在其鋸樹時,沒有對樹進行安全防護,導致將正在工作的楊華林砸傷,故其應與雇主即原告共同承擔賠償楊華林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對楊華林在伐樹過程中造成的事故,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75元,由原告負擔1088元,被告負擔1087元。
審判長:邵鎖強
審判員:宋金勇
審判員:楊繼富
書記員:劉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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