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饒河縣居民,住饒河縣。
委托代理人:孟凡寶,黑龍江姜笑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饒河縣宏旭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饒河縣饒河鎮(zhèn)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宋永剛,經(jīng)理。
第三人:付廣臣,男,年齡不詳,漢族,黑龍江省饒河縣居民,住饒河縣。
周某某與饒河縣宏旭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付廣臣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是可行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周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計4400元,由周某某負擔。
審判員 孫雁喜
書記員: 劉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