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周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樂,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建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棗莊市。
被告:深圳市廣發(f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張海英。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負責人:郭振雄,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周某某被告韓建領、深圳市廣發(f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fā)運輸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原告周蓓及兩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樂,被告韓建領、被告太平洋財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原香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周蓓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兩原告死亡賠償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360,680元(按本市城鎮(zhèn)標準每年68,034元計算20年)、喪葬費42,792元(每月7,132元計算6個月)、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6,000元、車輛損失費1,000元、交通費1,000元、律師代理費10,000元,共計1,471,472元;2.被告太平洋財險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超出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外的損失由被告韓建領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庭審中,原告周某某、周蓓撤回車輛損失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24日,死者劉廣敏騎電瓶車與被告韓建領駕駛的車牌號為粵BWXXXX/粵BK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青浦區(qū)白石公路新勝路南約15米處發(fā)生碰撞,造成劉廣敏車損人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韓建領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周某某系死者之夫,原告周蓓系死者之獨生女。被告韓建領系侵權方,應承擔事故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系事故車輛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太平洋財險自事故車輛承保方,應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兩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有損失,故原告訴諸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韓建領辯稱,對事實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死者劉廣敏系當場死亡,沒有發(fā)生搶救費。被告韓建領與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系掛靠關系,掛靠費是每年5,000元,掛靠合同期滿后,雖然沒有再次簽訂書面協(xié)議,但掛靠協(xié)議一直是實際履行的,每年掛靠費也是正常支付給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的,2018年的掛靠費也已給清。事發(fā)后,被告韓建領墊付過100,000元,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全部損失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擔。
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太平洋財險辯稱,對事實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險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車輛機件不符合國家標準,不同意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賠償。事發(fā)后,被告太平洋財險沒有墊付過錢款。死亡賠償金,應計算19年;喪葬費,法院依法處理;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韓建領已經承擔刑事責任,故不予認可;誤工費,原告主張的費用過高且沒有證據(jù),辦理喪葬事宜僅六天,該費用已經包含在喪葬費中,不應重復主張;交通費,原告主張的金額過高且沒有證據(jù);律師代理費,不屬于保險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4日15時16分許,死者劉廣敏騎電瓶車與被告韓建領駕駛登記在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名下的車牌號為粵BW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青浦區(qū)白石公路新勝路南約15米處發(fā)生碰撞,造成車損及劉廣敏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汢W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12月。本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韓建領承擔全部責任,死者劉廣敏不承擔事故責任。事發(fā)時,車牌號為粵BW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
另查明,死者劉廣敏出生于1957年7月5日,與原告周某某系夫妻關系,生育一女,即原告周蓓。死者劉廣敏父親劉長發(fā)于2002年1月28日因死亡注銷戶口,母親任素珍于1998年2月19日因死亡注銷戶口。另,死者劉廣敏于2004年8月10日因征地戶籍就地農轉非。
又查明,2014年3月10日,被告韓建領與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簽訂深圳市道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車輛合作經營合同一份,內容“甲方:深圳市廣發(fā)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海英……乙方:韓建領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第一條合作……1.2甲乙雙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一致同意按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由乙方投資購買本合同項下的道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車輛并與甲方合作經營道路集裝箱運輸業(yè)務。第二條營運車輛詳情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投入合作的道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車輛詳情如下:車輛類: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動機號:DXXXXXXX車輛品牌:東風天龍車架號:LGAG4DY39DXXXXXXX……車牌號碼:粵BWXXXX……購買日期:2014.3.1第三條合同期限3.1合作期限3年,自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31日止。第四條經營管理費用4.1乙方向甲方按600元/(月)標準支付經營管理費用。4.2乙方應于每月十五日前向甲方足額繳納經營管理費用。4.3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繳納的經營管理費用時向乙方開收款憑證。第五條車輛所有權5.1本合同項下車輛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第六條車輛經營權6.1乙方自主經營本合同項下車輛,享有營運收益并承擔營運成本……第十條車輛保險10.1甲方為本合同項下車輛統(tǒng)一購買以下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br/> 2017年7月24日,案外人董某某向被告韓建領出具憑條一份,憑條載明:“BW6050管理費清2018年2月清。董某某2017.7.24日”。2018年10月16日,案外人董某某向被告韓建領出具憑條一份,憑條載明:“管理費2018.3.15號→2019.3.15號伍仟元已清。董某某18/10/16日”。兩張憑條中間載明:“10.20晚5:30分在辦公室給董某某微信轉賬1,496元2018年9.18號9:58轉董某某微信9,115元保險”。
2018年3月23日,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向被告太平洋財險出具單位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載明:“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我司委托我司員工董某某性別女,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到貴司辦理我司車輛保險保險相關事宜,對受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司均予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貴單位給予協(xié)助,謝謝。委托期限: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
再查明,原告為本次訴訟聘請律師花費律師費10,000元。
審理中,1、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1,360,680元(按本市城鎮(zhèn)標準每年68,034元計算20年),為此原告提供戶口簿原件一份,證明死者戶籍性質為非農。被告韓建領對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太平洋財險對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具體標準由法院審核。
2、原告提供上海聯(lián)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后部無反光標識板,其余完好)一份,被告韓建領認為鑒定意見由法院依法審核;被告太平洋財險認為該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根據(jù)原告提供的鑒定意見,被告韓建領駕駛的車輛機件缺失,缺少反光標識,與事發(fā)有重要的因果關系。
審理中,被告太平洋財險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保單一份、投保單一份、保險條款、投保人申明、授權委托書,證明事故車輛投保性質為營運車輛,以保險條款中7.4.1進行抗辯拒賠商業(yè)三者險,若被告韓建領從業(yè)資格證不真實,亦以7.3.5進行抗辯拒賠商業(yè)三者險。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保險是批量投保的,所以才會有聲明。原告認為聲明出具時間是2018年3月23日,保單時間是2018年9月,時間相差了半年,對其余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保險公司商業(yè)三者險拒賠理由不成立,事發(fā)車輛年檢的都是符合標準的。被告韓建領對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
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所依據(jù)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此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根據(jù)事故責任認定,被告韓建領承擔事故全責,故應由被告韓建領承擔全額賠償責任。被告韓建領認為事發(fā)時,其與廣發(fā)運輸公司系掛靠關系,根據(jù)2014年3月10日深圳市道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車輛合作經營合同,被告韓建領應向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支付管理費。雖被告韓建領未能提供其與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2018年的書面掛靠協(xié)議,但案外人董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管理費已清的憑條,事發(fā)時間正在此期間內,且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向被告太平洋財險出具的單位授權委托書中認可董某某系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的員工,故被告韓建領與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之間于事發(fā)時存在事實上的掛靠關系。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應對被告韓建領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太平洋財險認為,根據(jù)保險條款7.4.1,被告韓建領駕駛的事故車輛機件不符合國家標準,商業(yè)三者險可拒賠,但被告太平洋財險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已將車輛機件不符合國家標準商業(yè)三者險可免賠的情況向投保人予以充分說明或者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被告韓建領駕駛的車輛年檢合格,故被告太平洋財險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太平洋財險系事故車輛的承保方,故應由其首先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賠償費用具體確定如下:一、死亡賠償金,原告于2004年8月10日因征地就地農轉非,可適用城鎮(zhèn)標準,本院確認按本市城鎮(zhèn)標準每年68,034元計算19年為1,292,646元;二、喪葬費42,792元,原告的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三、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原告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四、誤工費、交通費,上述兩項費用均包含在喪葬費中,本院就高確定;五、律師費10,000元,系原告為本次訴訟實際支出的費用,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兩原告損失共計1,395,438元,其中律師費10,000元應由被告韓建領全額承擔,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對律師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的金額為1,385,438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兩原告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兩原告1,275,438元。被告廣發(fā)運輸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相應的訴訟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周某某、原告周蓓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周某某、原告周蓓1,275,438元;
三、被告韓建領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周某某、原告周蓓律師費10,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廣發(fā)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韓建領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原告周某某、原告周蓓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34.25元,減半收取計9,017.12元,由原告原告周某某、原告周蓓負擔460.12元,被告韓建領、被告深圳市廣發(fā)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8,5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武春華
書記員: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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