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40年7月,漢族,住綿陽市游仙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自榮,四川蜀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王國方,男,生于1962年10月,漢族,住綿陽市游仙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波,四川聯(lián)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曉曉,四川聯(lián)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營業(yè)場所綿陽市高新區(qū)綿興東路97號久遠商廈二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薛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敬生,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王國方、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申請司法鑒定,本案中止審理。本案經審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雷鳳靜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24日、8月15日、10月9日、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自榮、被告王國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波、陶曉曉,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敬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對原告周某某下列各項損失費共計83216.12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依法賠償,并優(yōu)先支付精神撫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并由被告王國方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1)、住院及門診醫(yī)藥費30297.6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360元;(3)、護理費26300元;(4)、營養(yǎng)費5160元;(5)、殘疾賠償金13102.50元;(6)、鑒定費1400元;(7)、交通費500元;(8)用品器械費95元;(9)、精神撫慰金3000元。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23日7時29分,被告王國方駕駛的牌照號為川BAS906小型轎車由綿陽市東方紅大橋往石馬鎮(zhèn)方向行至科學城情報樓路口,與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2015年10月8日,綿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綿公交認字【2015】第0922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國方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四川省科學城醫(yī)院救治,診斷為盆骨骨折(雙側恥骨上下支骨折、骶骨骨折),共計住院168天。原告住院期間,雇請護理人員86天,支付護理費8700元,其余時間由家人護理。出院后遵醫(yī)囑門診隨訪、復查,休息3個月,休息期間需一人陪護。原告所受傷害程度經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出院后的護理期限為90日。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被告王國方墊付5000元。原、被告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予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因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承保了肇事車的交強險,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超過交強險部分,根據(jù)事故責任,應當由王國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承保了肇事車的保險限額為3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因此,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周某某在科學城醫(yī)院住院費用45277.62元,合理住院時間為129日,其發(fā)生的不合理費用2025.60元,與本次外傷治療無關,屬于醫(yī)療過度的費用325元,其治療骨質疏松的不合理費用為990.50元,因此,原告在科學城醫(yī)院住院費用為41936.52元(45277.62元–2025.60元–325元–990.50元),被告王國方已墊付5000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已墊付10000元。對于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于原告出院后的門診醫(yī)療費20元,二被告認為無法證明與本次交通事故有關,因該票據(jù)未標明費用項目,因此,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訴請的交通費500元,未提交相關的證據(jù),二被告認為標準過高,本院酌定為300元。關于護理費,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法醫(yī)學文證審查意見書綜合評定護理期為90日(2015年9月23日至同年12月21日),原告住院期間,支付2015年9月23日至12月13日期間護理費8700元,剩余護理時間8天,按每天80元計算,共計640元。關于原告的傷殘等級及殘疾賠償金,原告經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二被告均無異議,按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為13102.50元。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考慮到其因此次事故導致身心俱受損害,造成傷殘,酌定為2000元,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予以賠付。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二被告認為標準及時長過高,原告實際住院按129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按20元計算,共計2580元;營養(yǎng)費結合醫(yī)院醫(yī)囑及原告的傷情,按159天(129﹢30)每天20元計算,共計3180元;關于原告住院期間購買的衛(wèi)生床墊95元,原告因車禍外傷需臥床休息使用,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周某某因此次事故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41936.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殘疾賠償金13102.50元、護理費93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80元、營養(yǎng)費3180元、鑒定費1400元、交通300元、衛(wèi)生床墊費95元,合計73934.02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支付第二次鑒定費2960元。上述賠償費用中,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通強制險承保單位,應在其相應責任限額內直接對原告進行賠付,本案沒有交強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強制保險項下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殘疾賠償金13102.50元、護理費9340元、交通費3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合計34742.50元;余下的39191.52元中,醫(yī)療費31936.52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自愿在商業(yè)險中按85%賠償即27146.04元,被告王國方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確認。醫(yī)療費剩余4790.48元由被告王國方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2580元、營養(yǎng)費3180元、衛(wèi)生床墊費95元,共計5855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中賠償。本案兩次鑒定費用,原告、被告王國方各自自愿承擔700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自愿承擔2960元,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法釋【2012】19號)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原告周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殘疾賠償金13102.50元、護理費9340元、交通費3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已墊付)、合計34742.50元,減去已墊付的10000元,共計24742.5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償原告周某某33001.04元;
二、被告王國方賠償原告周某某5490.48元(含鑒定費700元),減去已墊付的5000元,應賠償490.48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之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8元,減半收取929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擔400元,被告王國方承擔529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被告王國方直接將529元給付原告,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雷鳳靜
書記員:吳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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