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本文
黃強(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
吳瓊(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
武漢邦果科貿有限公司
葉子盛
張培培(湖北武漢天工法律服務所)
原告:周本文,現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黃強、吳瓊,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漢邦果科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珞獅路西側金地格林小城美茵3區(qū)G3-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子盛,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培培,武漢市天工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周本文與被告武漢邦果科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周本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周本文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本文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免予收取。
本院認為,原告周本文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本文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審判長:馬暉
書記員:唐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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