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維順,河北國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朝陽。
委托代理人:馬姍姍。
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北金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齊書影。
上訴人杜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朝陽、原審被告齊書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杜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周朝陽對杜某某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周朝陽與石家莊正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贊皇分公司(以下簡稱正馳公司)形成借款關系。杜某某、齊書影于2015年6月22日向周朝陽出具《證明》系受脅迫,無奈情形下出具,一審據(jù)此判決杜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錯誤。二、杜某某與周朝陽即使存在保證關系也屬于一般保證關系,也不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周朝陽辯稱,杜某某與齊書影協(xié)商向周朝陽出具《證明》,不存在脅迫的情形;杜某某、齊書影與周朝陽形成保證擔保關系,且系連帶保證擔保關系。
齊書影述稱,杜某某承諾借款到期后二個月內(nèi)清償,于是就出具了《證明》。
周朝陽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杜某某、齊書影償還周朝陽本金1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1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約定年利率8%計算至2015年6月23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齊書影原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杜某某系該公司部門經(jīng)理。齊書影在職期間,曾向周朝陽介紹保險公司的存款理財產(chǎn)品,周朝陽將自己的10萬元錢交給齊書影,齊書影又將該款交給了杜某某,后周朝陽收到的借據(jù)載明:“2014年6月23日戶名:周朝陽,賬號21×××82,金額為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提供基金日期2014年6月23日,期限為壹年,年利率8%,起息日2014年6月23日,到期日2015年6月23日,復核王麗艷(章),正馳公司財務專用章(公章)”。周朝陽為此借據(jù)曾提出異議,要求退款,答復周朝陽:是其內(nèi)部存款問題,現(xiàn)在不能退款,百分百能給錢。后杜某某通過齊書影銀行帳戶給過周朝陽兩次款5000元和1000元,共計6000元。2015年6月22日在周朝陽及杜某某、齊書影均在場的情況下,齊書影為周朝陽書寫了一份證明載明:“于2014年6月23日收周朝陽一年存款,壹拾萬元整,到2015年6月23日到期未還,延期三個月還款,到期未還由齊書影、杜某某共同償還。經(jīng)辦人:齊書影(簽名和指紋)、杜某某(簽名和指紋),落款時間2015年6月22日”。但在延期屆滿后杜某某、齊書影未再支付周朝陽款項。庭審前周朝陽撤回了對正馳公司的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齊書影、杜某某將周朝陽投放保險公司的10萬元,未經(jīng)周朝陽許可,給了其他投資公司,周朝陽對此提出異議并要求退款時,齊書影、杜某某向周朝陽口頭保證到期能給款,并在到期的前一天,齊書影、杜某某給周朝陽出具了證明字據(jù),經(jīng)雙方同意可延期3個月還款,如到期未還,由齊書影、杜某某共同償還。當事人之間書寫的延期還款證明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證明系齊書影、杜某某對該筆借款的連帶保證,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延期三個月后至今仍未償還周朝陽借款,齊書影、杜某某應按照雙方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齊書影、杜某某償還后有權向債務人行使追償?shù)臋嗬?。周朝陽要求的利息損失,齊書影、杜某某為周朝陽提供的借據(jù)約定的借期內(nèi)的年利率為8%,但未約定逾期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二)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guī)定,周朝陽要求的利息損失均按借期內(nèi)約定的年利率8%計算為宜。給付周朝陽的6000元,因沒有約定償還本金和利息的順序,應按先還利息再還本金的順序計算,即6000元視為給付的利息。杜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可以缺席判決。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齊書影、杜某某償還周朝陽借款1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雙方約定的年利率8%計算,時間自2014年6月23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扣除齊書影、杜某某已給付周朝陽利息6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齊書影、杜某某共同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正馳公司未按約定歸還借款的情況下,齊書影、杜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向周朝陽出具《證明》承諾延期三個月,正馳公司到期仍未還款,由齊書影、杜某某共同償還。齊書影、杜某某應當信守承諾,履行償還義務。杜某某主張《證明》系在受到脅迫情況下出具的,其沒有提供證據(jù)支持其主張,且承諾人齊書影亦不認可該主張,故本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杜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杜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牛躍東 審判員 楊彥龍 審判員 劉瑞英
書記員:喬秀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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