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威,湖北西陵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陳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告:姚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系陳某某丈夫。
原告周某與被告陳某某、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以雙方已達成庭外和解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請撤訴,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150元(已減半),由原告周某負擔。
審判員 許 靜
書記員: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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