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王建軍(河北遷安新世紀法律事務(wù)所)
李素芬
李某某
楊向東(河北弘丹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建軍,遷安市新世紀法律事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素芬(系上訴人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楊向東,河北弘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周某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7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義務(wù)。其主要上訴理由:1、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不形成勞動關(guān)系,被上訴人從未在上訴人處從事工作。李海軍是班上喝酒,走路摔傷的,并且是天生的肌肉發(fā)育不良。2、遷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依據(jù)證據(jù)不足。仲裁委員會認定被上訴人和李海軍系同一人缺乏法律依據(jù),被上訴人未能提供公安機關(guān)或者戶口證明證明自己曾用名為李海軍。3、上訴人至今沒有收到被上訴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jié)論。4、住院是57天,但是寫的是61天,與事實不符。5、被上訴人隨意換班,造成損失太大,我們要追究責任。被上訴人李某某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合理,要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本院認為,上訴人周某承認李海軍為其工作過,遷安市扣莊鄉(xiāng)東曬甲山村村委會證明李海軍與李某某同屬一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庭審中,上訴人周某主張被上訴人李海軍非因工作原因在紙廠受傷致殘且該紙廠并非周某一人出資而是個人合伙,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證明周某從事造紙業(yè)未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故按照唐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計算被上訴人的各項待遇并無不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周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周某承認李海軍為其工作過,遷安市扣莊鄉(xiāng)東曬甲山村村委會證明李海軍與李某某同屬一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庭審中,上訴人周某主張被上訴人李海軍非因工作原因在紙廠受傷致殘且該紙廠并非周某一人出資而是個人合伙,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證明周某從事造紙業(yè)未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故按照唐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計算被上訴人的各項待遇并無不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周某負擔。
審判長:張國忠
審判員:高穎
審判員:趙陽
書記員:王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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