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委托訴訟代理人:龍賢富,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龍云,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丁某,男.被告:湖北天某安泰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天鵝湖大道121號。法定代表人:涂忠發(fā),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周某與被告丁某、湖北天某安泰置業(yè)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周某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撤訴。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周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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