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青,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洋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榮海。
地址:辛集市西華路96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XXXXXX。
委托代理人:張暢,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劉洋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金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青、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暢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洋洋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22時20分,被告劉洋洋駕駛冀XXXXXX轎車,沿農機配件西側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申科儀表公司后門時,采取措施不當,與前方同向行駛原告周某某駕駛的自行車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周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辛集市交警大隊作出辛公交認字[2015]第15151255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洋洋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周某某無責任。事故車冀XXXXXX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且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洋洋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5000元。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周某某先后在辛集市第二醫(yī)院、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08天,共花去醫(yī)療費225676元,原告周某某之傷經診斷為頭部外傷、頭皮裂傷、脛腓骨開放性骨折、腦震蕩、口腔開放性傷口、面部皮膚挫傷、左肺肺炎。原告周某某在辛集市項坤農機經銷有限公司工作,護理人在辛集市海倫奇制衣有限公司工作。
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和原告所提交的如下證據:1、辛集市第二醫(yī)院、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費發(fā)票、門診收費票據、病歷、用藥明細。2、辛集市交警大隊作出的辛公交認字[2015]第151512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原告及護理人員的工資誤工證明、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的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4、被告的駕駛本、行車本、交通費票據等予以證實。
被告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異議;對診斷證明沒有異議;對辛集市第二醫(yī)院和省三院醫(yī)療費單據沒有異議;外購藥沒有醫(yī)囑,不予認可;病例取證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對誤工費的天數沒有異議,原告住院期間我公司人傷跟蹤人員在醫(yī)院了解,原告是在辛集市配件市場工作,月收入是2100元,誤工費標準應該按2100元計算;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異議;護理費認可住院期間一人護理,每天100元;營養(yǎng)費沒有醫(yī)囑,不予認可;交通費過高,請法院酌定。
本院認為: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辛公交認字[2015]第1515125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對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原告周某某要求的醫(yī)療費(數額為2256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提交了相應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周某某的工資應按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期限可以支持108天,數額為(3500元+3450元+3400元)÷3月÷30天×108天=12420元;因原告提交二人護理的相關證據,故護理費應支持一人護理,護理人員的工資應按月工資3500元計算,護理期限應支持住院期間108天,數額為3500元/年÷30天×108天=12600元;原告請求的交通費以2000元為宜;原告請求的病歷取證費因是間接損失,故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周某某的各項損失數額如下:1、醫(yī)療費22567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0元;3、誤工費12420元;4、護理費12600元;5、交通費2000元;6、營養(yǎng)費3240元,以上共計266736元。
事故車輛冀XXXXXX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且有不計免賠,因被告劉洋洋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某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66736元。因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洋洋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2752元,由被告劉洋洋負擔,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給付被告劉洋洋墊付款35000元-2752元=32248元,賠償原告周某某266736元-32248元=234488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34488元。(卡號附后)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劉洋洋墊付款32248元。(卡號附后)
三、駁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2元,由被告劉洋洋負擔。(已在返還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金超
書記員:陶林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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