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正定縣。
委托代理人:霍俊峰,北京市京大(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縣。
委托代理人:黃金巖,河北劉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周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正定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3民初14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俊峰,被上訴人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金巖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周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雖然沒有借條、收條等債權憑證,但原告提供了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被告對該證據予以認可,但認為上述錢系二人共同花費。本院認為雖被告對借貸事實不予認可,但在微信聊天記錄中亦承認會還原告信用卡的錢,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辯稱該錢款系二人共同花費的主張,故本院對被告辯稱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印證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故本院依法認定原被告雙方借貸關系成立。關于欠款數額,原告主張支付寶借款為115435.13元,信用卡欠款為23496.87元。根據原告提供的支付寶轉賬記錄顯示,原告共計向被告支付189465.63元,被告共計償還原告人民幣74030.5元,故支付寶欠款數額應為115435.13元。因原告未提供其主張的23496.87元信用卡欠款的相關證據,本院無法核實,故對該筆欠款本院不予支持,則本案欠款數額應為115435.13元。并判決如下: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張某某借款115435.13元。
審判長 孟維山
審判員 趙志山
審判員 張國順
書記員: 侯軼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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