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張忠堯(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賈云鋒(河北新擇律師事務所)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秦世剛
河北中發(fā)運輸有限公司
劉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忠堯,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賈云鋒,河北新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浮陽南大道38號。
代表人:鄧坦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秦世剛,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中發(f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東外環(huán)十三化建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魏學清,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
上訴人周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聯財險滄州公司”)、河北中發(f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發(fā)運輸公司”)、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9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忠堯、被上訴人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賈云鋒、中聯財險滄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世剛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河北中發(fā)運輸有限公司、劉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停運損失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編號:A04H01Z01090923)第四條之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毀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從以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來看,已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范圍界定為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毀損”。因車輛的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被上訴人中聯財險滄州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周某某主張保險公司應對停運損失賠償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三)款 ?之規(guī)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本案中,被上訴人楊某某的受損車輛的停運損失及鑒定費用應由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周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中發(fā)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關于被上訴人楊某某的停運損失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依法傳喚,上訴人周某某卻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應視為其放棄對鑒定結論的質證和重新申請鑒定的權利,且上訴人周某某雖對鑒定結論不服,但并未提出物價部門鑒定數額過高的具體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 ?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备鶕撘?guī)定,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并非一律不能采信。經查鑒定機構有價格鑒定資質,鑒定人員亦有資質,其鑒定結論亦應認定真實有效。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楊某某提交的邯鄲市價格認證中心2014年7月30日出具的邯價認字(2014)第017號價格認證結論書,確認被上訴人楊某某車輛每天的停運損失數額為684.42元,并無不當。對于停運期限,一審中被上訴人楊某某提供了交警部門出具的處理事故扣車天數證明、車輛維修機構出具的進出廠日期證明,一審計算停運期限為73天是恰當的,本院予以維持。關于停車費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被上訴人楊某某提供的交警部門的放車憑證,可知被上訴人楊某某的涉案車輛2014年5月14日發(fā)生事故,6月10日從交警部門停車場提車,扣車時間為24天,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楊某某提供的停車費收費單據確定費用數額為84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08元,由上訴人周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于停運損失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編號:A04H01Z01090923)第四條之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毀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從以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來看,已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范圍界定為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毀損”。因車輛的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被上訴人中聯財險滄州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周某某主張保險公司應對停運損失賠償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三)款 ?之規(guī)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本案中,被上訴人楊某某的受損車輛的停運損失及鑒定費用應由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周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中發(fā)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關于被上訴人楊某某的停運損失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依法傳喚,上訴人周某某卻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應視為其放棄對鑒定結論的質證和重新申請鑒定的權利,且上訴人周某某雖對鑒定結論不服,但并未提出物價部門鑒定數額過高的具體理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 ?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备鶕撘?guī)定,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并非一律不能采信。經查鑒定機構有價格鑒定資質,鑒定人員亦有資質,其鑒定結論亦應認定真實有效。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楊某某提交的邯鄲市價格認證中心2014年7月30日出具的邯價認字(2014)第017號價格認證結論書,確認被上訴人楊某某車輛每天的停運損失數額為684.42元,并無不當。對于停運期限,一審中被上訴人楊某某提供了交警部門出具的處理事故扣車天數證明、車輛維修機構出具的進出廠日期證明,一審計算停運期限為73天是恰當的,本院予以維持。關于停車費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被上訴人楊某某提供的交警部門的放車憑證,可知被上訴人楊某某的涉案車輛2014年5月14日發(fā)生事故,6月10日從交警部門停車場提車,扣車時間為24天,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楊某某提供的停車費收費單據確定費用數額為84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08元,由上訴人周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曉燕
審判員:李永瑋
審判員:呂國仲
書記員:王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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