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彩云
吳濤(湖北源來律師事務(wù)所)
湖北源來律師事務(wù)所(湖北源來律師事務(wù)所)
馬某
閔某某
原告周彩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教師。
委托代理人吳濤,湖北源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鳳,湖北源來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
被告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教師。
被告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自由職業(yè)者。
原告周彩云訴被告馬某、閔某某合伙協(xié)議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倫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陳恢臣、胡忠榮組成的合議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彩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吳濤、許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閔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周彩云與被告馬某簽訂合伙及退伙協(xié)議時,被告閔某某均不在場,其簽名均由被告馬某代簽。被告馬某代被告閔某某的上述簽名行為,事前是否得到被告閔某某的授權(quán),事后是否得到其追認,因兩被告均未到庭參加訴訟而致上述事實不能查清,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能認定原告與被告閔某某之間存在合伙關(guān)系。故原告要求被告閔某某返還投資款和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周彩云與被告馬某簽訂的合伙及退伙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的內(nèi)容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依法應予保護。被告馬某與原告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明確,依法應予保護。原告要求被告馬某返還投資款和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返還原告周彩云的投資款人民幣1256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原告周彩云的利息(從2014年4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馬某返還原告周彩云的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原告周彩云的借款利息(從2014年9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周彩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有給付內(nèi)容的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810元,由被告馬某負擔人民幣3000元,原告周彩云負擔人民幣8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11453d2b77c84ef4bb43588548dc66e6:13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項]]的規(guī)定,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案件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周彩云與被告馬某簽訂合伙及退伙協(xié)議時,被告閔某某均不在場,其簽名均由被告馬某代簽。被告馬某代被告閔某某的上述簽名行為,事前是否得到被告閔某某的授權(quán),事后是否得到其追認,因兩被告均未到庭參加訴訟而致上述事實不能查清,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能認定原告與被告閔某某之間存在合伙關(guān)系。故原告要求被告閔某某返還投資款和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周彩云與被告馬某簽訂的合伙及退伙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的內(nèi)容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依法應予保護。被告馬某與原告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明確,依法應予保護。原告要求被告馬某返還投資款和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返還原告周彩云的投資款人民幣1256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原告周彩云的利息(從2014年4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馬某返還原告周彩云的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原告周彩云的借款利息(從2014年9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周彩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有給付內(nèi)容的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810元,由被告馬某負擔人民幣3000元,原告周彩云負擔人民幣810元。
審判長:李倫軍
審判員:胡忠榮
審判員:陳恢臣
書記員:王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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