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吳景蘭(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榮某
原告:周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吳景蘭,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農民。
被告:榮某,農民。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周某某、榮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會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景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榮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周某某辯稱,經過與被告榮某核實,確實在二被告離婚前由被告榮某經手自周春明及周建寶二人處共借款5萬元。原告所訴屬實,對原告計算的利息也沒有異議。二被告現在雖無力償還但會想辦法償還原告欠款。
被告榮某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辯。
本院認為,被告榮某自原告父親周春明及哥哥周建寶處借款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該兩筆借款系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周春明及周建寶將債權轉讓給了原告,原告有權對二被告主張還款權利。因此對原告要求二被告連帶清償該兩筆債務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榮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共同給付原告周某某借款5萬元及借款利息13500元,共計人民幣63500元。
案件受理費1050元,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某某、榮某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待執(zhí)行中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榮某自原告父親周春明及哥哥周建寶處借款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該兩筆借款系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周春明及周建寶將債權轉讓給了原告,原告有權對二被告主張還款權利。因此對原告要求二被告連帶清償該兩筆債務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榮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共同給付原告周某某借款5萬元及借款利息13500元,共計人民幣63500元。
案件受理費1050元,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某某、榮某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待執(zhí)行中一并給付原告。
審判長:楊會軍
書記員: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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