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建平。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勇,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胡皓。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仁元,湖北仁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授權(quán)。
被告:戚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仁元,湖北仁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授權(quán)。
原告周建平與被告胡皓、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建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勇,被告胡皓、戚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仁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周建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胡皓、戚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4.2萬元;2、被告胡皓、戚某某共同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44.2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計算,自2015年12月18日起借款本金實際償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胡皓、戚某某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胡皓、戚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2012年6月15日,原告與被告胡皓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78萬元,雙方約定借期半年,半年利率為5%。隨后,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78萬元至被告胡皓賬戶。簽署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胡皓向原告償還借款50萬元,尚欠本息共計31.9萬元。雙方約定以31.9萬元為借款本金,仍以半年利率5%繼續(xù)借貸關(guān)系,每半年結(jié)算一次,以此類推,直至還清。直至2013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胡皓催收借款,被告仍無力償還,雙方依前述約定結(jié)算后被告欠原告本息35.16975萬元。雙方約定以35.16975萬元為本金,按年息15%繼續(xù)借貸關(guān)系,直至償清。2015年5月1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胡皓催收,經(jīng)雙方結(jié)算被告欠原告本息共計44.2萬元,被告胡皓向原告出具借條1份,約定借款本金為44.2萬元,并承諾2015年12月18日歸還全部借款。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胡皓并未依約償還上述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多方推諉,拒不償還。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告與被告胡皓之間是借貸關(guān)系還是合伙關(guān)系。庭審中被告陳述其和原告有口頭約定,承諾保證原告的本金并按年利率5%支付利潤,該約定不符合個人合伙成立的要件,再結(jié)合被告胡皓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條的事實,原告與被告胡皓之間是借貸關(guān)系而不是合伙關(guān)系,被告胡皓、戚某某據(jù)以抗辯原告與被告胡皓之間是合伙關(guān)系,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胡皓向原告借款后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條1份,該借條應視為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的結(jié)算,該結(jié)算并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借款年利率24%的上限,該款項應為后期借款本金,但因雙方結(jié)算時并未扣除被告胡皓于2014年12月向原告償還的2萬元款項,故后期借款本金因予以沖減,即后期借款本金的金額為42.2萬元。被告胡皓承諾2015年12月18日前償還借款,其未能依承諾還款,因承擔逾期還款責任。逾期利息應從2015年12月19日起計算至本院判決指定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原告主張的上述借款均發(fā)生在被告胡皓和被告戚某某婚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戚某某對上述債務負有共同清償責任。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被告胡皓、戚某某償還借款本息之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本息應以本院核定金額為準。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皓、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周建平借款本金42.2萬元;
二、被告胡皓、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周建平借款逾期利息(借款本金42.2萬元,從2015年5月19日計算至本院判決指定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
三、駁回原告周建平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172元由被告胡皓、戚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邵冬
書記員: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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