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安
傅佑成(湖北東楚律師事務所)
王嬈(湖北東楚律師事務所)
余思某
余泰福(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
原告周平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傅佑成、王嬈,湖北東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余泰福,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平安訴被告余思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事發(fā)后,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羈押,就被告致死陳仙送問題,經(jīng)大冶市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調(diào)解,由原告墊付21萬元及被告墊付42萬元結案。協(xié)議確定墊付費用向事故責任人追償。事故經(jīng)鑒定是被告汽車嚴重超載,在左右高低差地面舉升卸貨重心上升加大側(cè)翻風險造成。應由被告擔責。原告汽車經(jīng)鑒定修復費117510元,停運4.5個月。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墊付損失21萬元;大貨車修復損失117510元;車輛停運損失53401元;鑒定費5000元,合計385911元。
本院認為,事故車輛鄂XXX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雖為原告周平安,但實際車主為公民陳祖勝,原告周平安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項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周平安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事故車輛鄂XXX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雖為原告周平安,但實際車主為公民陳祖勝,原告周平安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項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周平安的起訴。
審判長:吳曦
審判員:羅焱
審判員:皮建軍
書記員:馬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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