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幫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悼h人,住??悼h。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彥,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建,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
陽市樊城區(qū)紅光路13號。公民身份號碼:2301031967********。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原告周幫兵與被告馮某、王某民間借貸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阮橋獨任審判,于2018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馮某、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幫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所欠原告132000元及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間所欠利息12000元。2、判令被告從2018年4月13日起以144000元為標準,按照月息2%計算并支付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因二被告共同經營了一家飯店(樊城區(qū)食客部落小吃店),需要尋找伙伴合作經營,經人介紹認識了原告。原告同意投資5萬元共同與二被告合作經營飯店。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要求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利息2分。原告同意,向二被告交付現(xiàn)金合計15萬元整,并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條據(jù)。2018年4月13日,經雙方協(xié)商,決定解除飯店合作關系。因被告所借款項也未還,二被告給原告出具總欠條一份,但被告未向原告償還任何款項。訴訟中,原告將第二項訴訟請求變更為132000元作為標準。
二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幫兵經人介紹與被告馮某、王某認識。王某于2016年開辦了一個小吃點,工商登記的名稱為樊城區(qū)食客部落小吃點。2017年,雙方簽訂食客部落餐廳合作合同,由周幫兵投資5萬元。王某向周幫兵出具收據(jù),載明收到周幫兵投資食客部落小吃店投資款5萬元。
2017年4月21日,馮某、王某又向原告借款10萬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據(jù),載明月息2%。
2018年4月12日,小吃點無法共同合作經營下去,馮某、王某作為甲方,周幫兵、郭登奎作為乙方,簽訂了一份《關于解除食客部落餐廳合作合同的協(xié)議》,約定:雙方同意解除原食客部落餐廳合作一事并同意按本合同方式對乙方投資及收益進行補償,經核算,乙方投資5萬元,已退1.8萬元,余待退3.2萬元。甲方向乙方借款10萬元,每月利息2000元,截止2018年3月25日共11個月利息2.2萬元,已付1萬元,余欠10萬元本金加1.2萬元利息。甲方從2018年5月開始每月支付乙方8000元至欠款全部還清,甲方未按月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欠款,乙方有權主張?zhí)崆笆栈厝壳房睢?018年4月13日,馮某、王某出具一份欠條,再次對上述欠款進行了確認。因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還款。被告未按約定還款,構成違約。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支持。關于所欠的投資款3.2萬元,雖然解除合作協(xié)議中乙方為周幫兵與郭登奎,但原告提交了郭登奎書寫的證明,郭登奎陳述5萬元是周幫兵的錢,與自己無關,故周幫兵一人行使權利,應予支持。該款是雙方之間合伙清算后的欠款,與借款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原告主張已經轉為借款并要求按照月息2%計算,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按照年息6%從原告起訴之日計算至還清為止。因被告對返還投資款不持異議,本案一并處理。二被告未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馮某、王某償還周幫兵借款10萬元及截至到2018年3月25日的利息1.2萬元,并支付從2018年3月26日起至還清為止以1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息2%計算的利息。
二、馮某、王某支付周幫兵投資款3.2萬元,支付從2018年9月11日起至還清為止以3.2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息6%計算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周幫兵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履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90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阮橋
書記員: 鄧云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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