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浠水縣人,住黃岡市黃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學文,團風縣團風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被告:黃岡宇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qū)黃州大道北169號。
法定代表人:王玉林。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qū)黃州大道33號。
負責人:夏學東,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占才禮,湖北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王某、黃岡宇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學文、被告王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占才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岡宇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1373.64元【1.醫(yī)療費9489.64元;2.殘疾賠償金117544元;3.誤工費21440元;4.護理費66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6.營養(yǎng)費1100元;7.鑒定費1000元;8.交通費2000元;9.精神撫慰金10000元;10.車損3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2時5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登記車主為被告黃岡宇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鄂J×××××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世紀大道北向南行駛,行駛至黃州區(qū)世紀大道與××大道相交處時,與原告周某某駕駛的鄂A×××××號小車相撞,造成原告周某某、乘坐人陳小蘭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周某某、乘坐人陳小蘭無責任。原告周某某受傷后,在黃岡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用去醫(yī)療費9489.64元。原告的傷情經黃岡中澤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傷殘9級。
被告王某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1.車輛已投保,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墊付款3000予以返還。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1.車輛投保屬實,我公司愿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部分訴請過高;3.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承認原告周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周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王某駕駛的車輛與原告周某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依法應由被告王某駕駛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公司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的損失超過交強險賠付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按責任比例即100%承擔賠償責任,因其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購買了10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王某應承擔的賠償扣減鑒定費后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賠付。被告王某墊付原告的款項3000元扣減應承擔的鑒定費后予以返還。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17544元,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傷殘等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仍評定為9級,應按傷殘9級計算其殘疾賠償金。原告周某某居住在城鎮(zhèn),且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即29386元/年×20年×20%=117544元。原告主張的誤工費21440元過高,原告在黃岡市瘋子煎餃店從事廚師工作,月工資4800元,應按其月工資標準從受傷之日算至定殘前一日即4800元/月÷30天/月×90天=15680元。原告主張的護理費6600元過高,應按護理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收入及住院時間計算即32677元/年÷365天/年×44天=3939.15元。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1100元,無醫(yī)囑相佐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000元,其發(fā)票僅為700元,本院支持700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2000元過高,結合原告的住院天數(shù)、治療情況及路程遠近,本院酌定為600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10000元過高,結合傷殘程度、責任比例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為6000元。原告主張的車損30000元,無定損單或發(fā)票相佐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9489.64元+殘疾賠償金117544元+誤工費15680元+護理費3939.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鑒定費700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156152.79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周某某各項損失155452.79元。【其中交強險損失6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95452.79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原告周某某返還王某墊付款2300元。
三、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6元,減半后收取553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廖大能
書記員: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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