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靜,湖北誠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陸城長江大道24號。
主要負責人:艾曉國,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蘇平,湖北陳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周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宜都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1民初10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李志秀與人壽保險宜都公司在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12日之間是否存在附加住院醫(yī)療保險合同關系,即人壽保險宜都公司拒保是否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人壽保險宜都公司認為2009年8月在核保的過程中終止了李志秀的附加醫(yī)院保險,并書面通知了李志秀,至此雙方不再具有附加醫(yī)療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當事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附加住院醫(yī)療保險條款第七條規(guī)定“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若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xù)保的通知,則本附加合同視為續(xù)保。續(xù)保開始日期為原附加合同屆滿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保留終止本附加合同續(xù)保的權利。本公司如終止本附加合同的續(xù)保,須在本附加合同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上述約定表明,李志秀和人壽保險宜都公司均可以終止續(xù)保,但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合同相對方,李志秀未以書面作不續(xù)保意思表示的并通知人壽保險宜都公司,視為附加合同續(xù)保,根據對等原則,人壽保險宜都公司未作書面終止續(xù)保并通知李志秀,亦應視為附加合同續(xù)保。2009年8月4日,人壽保險宜都公司制作客戶通知書告知李志秀終止附加醫(yī)療保險合同,但該通知書送達人、簽收人均不明確,不能確定人壽保險宜都公司終止續(xù)保的通知送達李志秀。因此,一審認定人壽保險宜都公司的通知不符合合同約定,未發(fā)生終止續(xù)保附加醫(yī)療保險合同的效力,李志秀病故前與人壽保險宜都公司存在附加醫(yī)療保險合同關系。人壽保險宜都公司辯稱2009年8月終止了李志秀的附加醫(yī)院保險并書面通知了李志秀,該辯稱理由無事實依據,一審不予支持。李志秀2016年8月28日病故,周某某作為其法定繼承人于2018年6月6日提起訴訟,請求人保壽險宜都公司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五年訴訟時效期間,人保壽險宜都公司該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一審不予支持。
李志秀于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4月12日住院8次,用去醫(yī)療費80915.70元。根據《附加住院醫(y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六、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的醫(yī)療保險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為限。當被保險人住院治療跨二個保險年度,本公司以保險人開始住院日當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為限給付醫(yī)療保險金”的約定,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人壽保險宜都公司累計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為5000元。因此,李志秀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雖住院8次,花費醫(yī)療費80915.70元,但人壽保險宜都公司支付給李志秀住院醫(yī)療保險金應以5000元為限。周某某系李志秀丈夫,在李志秀去世后有權依法就醫(yī)療保險金向人壽保險宜都公司主張權利。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李志秀自2002年至2016年與人壽保險宜都公司存在附加住院醫(yī)療保險合同關系,理應交納保險費。2010年至2016年李志秀非本人原因未交納保險費,其應交納的保險費本案中一并處理,應交納的保險費2450元(350元年×7)沖減應給付的保險金。
據此,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周某某之妻李志秀與人壽保險宜都公司在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4月12日之間存在附加住院醫(yī)療保險合同關系;二、人壽保險宜都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周某某之妻李志秀生前附加住院醫(yī)療保險金2550元;三、駁回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32元,由周某某負擔199元,由人壽保險宜都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公司負擔43元。上述款項于指定日期匯到一審法院賬戶(收款單位:宜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行湖北三峽分行宜都支行。賬號:18×××65)。
審判長 陳繼雄
審判員 劉強
審判員 王明兵
書記員: 袁昌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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