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俏,黑龍江普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負責人:李志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成文,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齊哈爾新華夏華光汽車連鎖有限公司新華光汽車出租服務分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負責人:劉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蛟,黑龍江學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出租車司機,住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齊齊哈爾新華夏華光汽車連鎖有限公司新華光汽車出租服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華光汽車出租公司)、李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俏、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成文、新華光汽車出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蛟、被告李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營養(yǎng)費、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失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243,721.6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8日23時58分許,原告周某某駕駛無號牌輕騎牌100-12型兩輪摩托車沿龍沙區(qū)平陽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南馬路交叉口處時與沿南馬路由西向東被告李剛駕駛的黑B×××××號捷達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周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齊齊哈爾市交通警察支隊龍沙交警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李剛負事故同等責任。后經調查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為齊齊哈爾華光出租公司,且該車在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訴至法院。
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新華光汽車出租公司的肇事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險限額5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肇事司機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本公司只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50%。原告請求不合理,本公司已為原告墊付1萬元醫(yī)藥費,應扣除非醫(yī)藥用藥的20%,該部分不同意承擔?;锸逞a助費同意每天給付50.00元。營養(yǎng)費同意每天給付30.00元。誤工費、護理費同意按照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每月2,287.00元給付。對原告護理期前20日兩人護理,該主張沒有依據(jù)不同意給付。二次手術費也沒有依據(jù)不同意承擔。后續(xù)治療費認為應為1.2萬元。因原告?zhèn)麣埖燃壩催_到六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同意承擔。案件受理費、司法鑒定費、精神損失費本公司不承擔。
新華光汽車出租公司、李剛辯稱,肇事車輛在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同意原告的各項合理的有證據(jù)佐證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肇事車輛所有權系本公司,但是根據(jù)政府文件,該車輛系對外承包的,承包人李鐵與本公司簽訂的合同,原告的損失應該由李鐵承擔賠償責任。該車輛的所有權部分使用權及收益權已經轉移。對于原告主張各項損失同被告保險公司答辯意見一致。案件受理費、司法鑒定費、精神損失費本公司不承擔,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身份證復印件、不動產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及原告妻子身份證復印件、社區(qū)證明信,證實原告身份信息及原告在城市居住事實。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對該證據(jù)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從原告身份證可以看出原告系農村居民,關于原告主張誤工費應參照上一年度農副牧漁業(yè)30638.00元年(83.94元日)標準給付。社區(qū)證明不充分,因為社區(qū)不是戶籍管理部門,原告應提供暫住證及租房合同。房屋產權證可以證實原告在城市居住不滿一年。該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可;2.門診費票據(jù)11張、住院費票據(jù)2張、診斷書1份、住院費用清單1份、住院病案1份、救護車票據(jù),證實原告因本次事故入院治療過程、醫(yī)藥費金額及交通費金額。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對證據(jù)真實性沒有異議,原告主張的費用含有非醫(yī)保用藥,醫(yī)療費項下含非醫(yī)保用藥,應扣除20%。從長期醫(yī)囑單可以看出是二級護理,應為一人護理,鑒定結論中二人護理與醫(yī)囑相矛盾,應以醫(yī)囑為準。醫(yī)藥費應扣除保險公司墊付的1萬元。該組證實可以證實原告住院治療經過及實際發(fā)生費用,本院予以認可;3.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及鑒定檢查費票據(jù),證實原告?zhèn)麣埖燃墶⒄`工期、護理期、前兩周兩人護理)、營養(yǎng)期及后續(xù)治療費等及鑒定費、鑒定檢查費金額。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對該證據(jù)真實性沒有異議,原告的傷殘等級本公司予以認可。護理期支持原告住院期間一人護理。原告主張的各賠償標準應按照農民標準計算。本次司法鑒定系本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壍仁马椬鞒龅蔫b定意見,故對該組證據(jù)予以認可;4.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實原告誤工費計算標準及工作單位,原告受傷后至今沒有發(fā)放工資。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對該證據(jù)真實性有異議,從誤工證明的形式上看,該證明沒有經辦人簽字,不符合證據(jù)形式要件。原告月收入每月4,820.00元,因原告沒有提交完稅證明、相應的工資流水,證明其受傷前三個月的月收入情況。原告也沒有提供考勤表及勞動合同,無法證實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誤工。被告新華光汽車出租公司、李剛對該證據(jù)質證認為,原告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無法證實原告從事送餐職業(yè)。其他質證意見同保險公司質證意見一致。因原告未提交其工資明細、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據(jù)證實其工資標準及誤工時間,故對該組證據(jù)不予認可,但經法院調查原告確實在該單位工作從事送餐員工作;5.戶口本復印件,證實原告的兒子周宏晏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對證據(jù)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戶口本可以證明原告系農村居民。原告?zhèn)麣埖燃墳榱壱韵?,不支持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該證據(jù)可以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認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18日23時58分許,原告周某某駕駛無號牌輕騎牌100-12型兩輪摩托車沿龍沙區(qū)平陽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南馬路交叉口處時與沿南馬路由西向東被告李剛駕駛的黑B×××××號捷達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周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齊齊哈爾市交通警察支隊龍沙交警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李剛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齊齊哈爾醫(yī)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44天,經診斷為左股骨干骨折。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為新華光汽車出租公司,且該車在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萬并投保了不計免賠。
另查明,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黑龍江安通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壍仁马椷M行司法鑒定,該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1.周某某評定致殘程度九級;2.誤工期評定傷后270日,取內固定物需增加誤工期30日;3.護理期評定傷后180日,其中前20日需二人護理,之后時間需一人護理,取內固定物需增加護理期30日,需一人護理;4.營養(yǎng)期評定傷后60日;5.后續(xù)醫(yī)療費需人民幣2萬元左右,或按實際發(fā)生數(shù)額支付。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予以賠償。本案肇事車輛在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周某某合理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因原告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故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50%責任。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以下經濟損失,依據(jù)鑒定意見計算護理期,按照2017年度黑龍江省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護理費為(180天+20天+30天)×160.46元天×1人=36,905.80元;誤工費為(270天+30天)×160.46元天=48,138.00元;交通費為3.00元天×44天+137.00天=269.00元;原告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以上,案發(fā)時年滿35周歲,因本次事故評定為九級傷殘,傷殘賠償金按照2017年度黑龍江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其子周宏晏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故傷殘賠償金為(27,446.00元年×20年×20%)+(19,270.00元年×17年÷2人)=142,543.00元;原告被評定為九級傷殘,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根據(jù)被告過錯程度及原告受傷具體情況酌定支持其精神撫慰金2,000.00元。以上費用共計229,855.80元,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10,00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29,855.80元-110,000.00元)×50%=59,927.90元。
原告主張的醫(yī)藥費按照其就診醫(yī)藥出具的醫(yī)藥費票據(jù)計算為116,601.90元,因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已為原告墊付醫(yī)藥費1萬元,故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應賠償原告醫(yī)藥費(116,601.90元-10,000.00元)×50%=53,300.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天×100.00元天)×50%=2,200.00元;依據(jù)鑒定意見營養(yǎng)期為60天,故營養(yǎng)費為(60天×50.00元天)×50%=1,500.00元;后續(xù)治療費20,000.00元×50%=10,000.00元,以上共計67,000.95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給付原告周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36,928.8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56.00元、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5,766.00元均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辛麟
審判員 趙丹陽
審判員 陳冶
書記員: 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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