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劉備戰(zhàn)(河北石某某裕華區(qū)雍和法律服務(wù)所)
石某某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張維維
張略(河北中宇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備戰(zhàn),石某某市裕華區(qū)雍和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旭城花園旭雅園7-3-101號。
法定代表人賈雪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維維,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略,河北中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不服石某某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08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上訴人承攬了被上訴人承包的兩期加固工程,第一期工程沒有簽訂書面協(xié)議,第二期工程中,雙方約定碳纖維量在1000平方米以上按30元/平方米據(jù)實結(jié)算。雙方對第一期工程中粘貼碳纖維工程單價陳述不一,上訴人主張50元/平方米、被上訴人主張30元/平方米。在沒有其他相關(guān)證據(jù)支持上訴人主張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參照雙方二期協(xié)議約定的價格進行計算并無不妥。灌漿、鑿除、除銹、修補等工序是粘貼碳纖維工程的必要程序,上訴人要求分解計算其價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出差及誤工費,因雙方?jīng)]有協(xié)議約定,上訴人沒有實際工作的事實,被上訴人不予認可,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因其請求未先行仲裁,在二審程序中提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處理。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周某某負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承攬了被上訴人承包的兩期加固工程,第一期工程沒有簽訂書面協(xié)議,第二期工程中,雙方約定碳纖維量在1000平方米以上按30元/平方米據(jù)實結(jié)算。雙方對第一期工程中粘貼碳纖維工程單價陳述不一,上訴人主張50元/平方米、被上訴人主張30元/平方米。在沒有其他相關(guān)證據(jù)支持上訴人主張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參照雙方二期協(xié)議約定的價格進行計算并無不妥。灌漿、鑿除、除銹、修補等工序是粘貼碳纖維工程的必要程序,上訴人要求分解計算其價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出差及誤工費,因雙方?jīng)]有協(xié)議約定,上訴人沒有實際工作的事實,被上訴人不予認可,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因其請求未先行仲裁,在二審程序中提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處理。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周某某負擔(dān)。
審判長:趙增志
審判員:趙偉華
審判員:王淑芳
書記員:趙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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