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大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驥,黑龍江仲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臨沂市南縣岸堤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鐸,黑龍江迅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繁榮,黑龍江鼎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申明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未出庭)
原告周大林與被告李某、申明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大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郝驥,被告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鐸、孟繁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申明廣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請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給付轉(zhuǎn)讓合同尾款500000元;二、判令二被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哈爾濱市糖豆KTV(現(xiàn)更名為玉利娛樂有限公司)原經(jīng)營業(yè)主,2013年8月19日,原告與被告李某簽訂轉(zhuǎn)讓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糖豆轉(zhuǎn)讓給被告李某經(jīng)營,轉(zhuǎn)讓費為650000元,先付100000元,剩余550000元2013年1月1日前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將糖豆KTV的經(jīng)營權交于被告李某,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轉(zhuǎn)讓款。2014年7月22日,被告申明廣與原告協(xié)商,承諾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尾款,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還款承諾,均已種種理由推托,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宣化街,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李某于2013年8月19日簽訂轉(zhuǎn)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將糖豆KTV(后更名為玉利娛樂有限公司)交給被告經(jīng)營,履行了義務,但二被告未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轉(zhuǎn)讓費屬二被告違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財產(chǎn)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500000元轉(zhuǎn)讓款,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訴訟請求,因雙方并未約定利息,故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申明廣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周大林5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周大林其它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公告費56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哲 璐 人民陪審員 王麗華 人民陪審員 陳淑華
書記員:苑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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