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城
李爭光
陳某
李沫(湖北君兆律師事務所)
原告周某城,
委托代理人李爭光。
被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李沫,湖北君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某城與被告陳某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周某城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周某城向法院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行為,沒有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75元,減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周某城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周某城向法院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行為,沒有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75元,減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周某城承擔。
審判長:郭梅
審判員:肖輝
審判員:熊琴
書記員:劉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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