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孫麗麗(黑龍江岳成律師事務所)
龍江縣守信糧食有限責任公司
喬英男(黑龍江庚辰律師事務所)
、二審
大慶市龍某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
崔某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麗麗,黑龍江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龍江縣守信糧食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喬英男,黑龍江庚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
被告、二審
被上訴人:大慶市龍某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洪生,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呂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一審
被告、二審
被上訴人:崔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再審申請人周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龍江縣守信糧食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守信公司)、大慶市龍某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下簡稱龍某公司)、呂某某、崔某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慶商終字第283號民事判決,向我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周某某申請再審稱:周某某與交通銀行大慶分行之間的《車輛交接清單》證明本案涉案的9輛車系質(zhì)押性質(zhì)的擔保車輛,所有權并未轉移,所以交通銀行大慶分行與信達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信達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與守信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時,未經(jīng)周某某同意,一并轉移了該9輛車,屬于侵權行為,兩次轉讓行為均存在違法內(nèi)容,應當認定轉讓合同無效,二審判決卻錯誤認定為有效,錯誤在于在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車輛價格的情況下認定合同有效與事實不符。二審判決遺漏當事人,交通銀行大慶分行和信達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作為侵權責任人應當參加訴訟,法院應當通知而未通知,訴訟程序違法。二審法院偏袒守信公司,錯誤采信非法鑒定,枉法裁判。綜上,周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第十三項 ?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一、二審判決認定龍某公司與原債權人交通銀行大慶分行之間的借款合同、交通銀行大慶分行與擔保人興慶冶鐵廠之間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交通銀行大慶分行履行了放款義務,龍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還款義務應當依約承擔違約責任以及交通銀行大慶分行與信達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信達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與守信公司的債權轉讓行為有效正確。周某某主張該兩次債權轉讓時將周某某所有的9輛車一并轉讓而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行為應屬無效。但是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限內(nèi),將債權轉移給他人并通知保證人的,保證人應向債權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交通銀行大慶分行、信達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轉讓本案涉案債權時,已通知保證人興慶金屬公司,故周某某所稱的本案兩次債權轉讓行為無效的主張不成立。周某某對二審判決采信大慶市京華舊機動車評估事務所所作的慶京鑒字(2012)第005號司法鑒定亦有異議。周某某稱:該鑒定是在被鑒定的車輛不存在、車輛資料缺失的情況下作出的,且該鑒定有效期僅為一年,二審判決采信該鑒定時已超期。經(jīng)審查,本案涉案9輛車由交通銀行大慶分行接收后,該行與周某某一直未就車輛評估作價事宜達成一致,為確定抵債數(shù)額,二審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zhì)的大慶市京華舊機動車評估事務所對該9輛車進行了鑒定。因該9輛車輛已不存在,守信公司與周某某共同簽字確認了重置車輛范圍、基本信息以及部分車輛的重置價格,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該所對本案9輛車輛進行了車輛重置價格鑒定。該鑒定以周某某與交通銀行大慶分行就車輛抵償貸款而簽訂《車輛交接清單》的2003年8月8日為評估車輛價格的基準日、被鑒定車輛基本情況及部分車輛重置價格經(jīng)過本案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以及采用的評估方法均符合本案案情、結論客觀公平,故二審采信該鑒定結論并無不當。
關于周某某所稱二審法院遺漏當事人問題,其主張交通銀行大慶分行和信達公司哈爾賓辦事處作為侵權責任人應當參加本案訴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chǎn)案件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必將交通銀行大慶分行和信達公司哈爾賓辦事處追加為本案當事人。
綜上,周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十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周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一、二審判決認定龍某公司與原債權人交通銀行大慶分行之間的借款合同、交通銀行大慶分行與擔保人興慶冶鐵廠之間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交通銀行大慶分行履行了放款義務,龍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還款義務應當依約承擔違約責任以及交通銀行大慶分行與信達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信達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與守信公司的債權轉讓行為有效正確。周某某主張該兩次債權轉讓時將周某某所有的9輛車一并轉讓而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行為應屬無效。但是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限內(nèi),將債權轉移給他人并通知保證人的,保證人應向債權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交通銀行大慶分行、信達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轉讓本案涉案債權時,已通知保證人興慶金屬公司,故周某某所稱的本案兩次債權轉讓行為無效的主張不成立。周某某對二審判決采信大慶市京華舊機動車評估事務所所作的慶京鑒字(2012)第005號司法鑒定亦有異議。周某某稱:該鑒定是在被鑒定的車輛不存在、車輛資料缺失的情況下作出的,且該鑒定有效期僅為一年,二審判決采信該鑒定時已超期。經(jīng)審查,本案涉案9輛車由交通銀行大慶分行接收后,該行與周某某一直未就車輛評估作價事宜達成一致,為確定抵債數(shù)額,二審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zhì)的大慶市京華舊機動車評估事務所對該9輛車進行了鑒定。因該9輛車輛已不存在,守信公司與周某某共同簽字確認了重置車輛范圍、基本信息以及部分車輛的重置價格,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該所對本案9輛車輛進行了車輛重置價格鑒定。該鑒定以周某某與交通銀行大慶分行就車輛抵償貸款而簽訂《車輛交接清單》的2003年8月8日為評估車輛價格的基準日、被鑒定車輛基本情況及部分車輛重置價格經(jīng)過本案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以及采用的評估方法均符合本案案情、結論客觀公平,故二審采信該鑒定結論并無不當。
關于周某某所稱二審法院遺漏當事人問題,其主張交通銀行大慶分行和信達公司哈爾賓辦事處作為侵權責任人應當參加本案訴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chǎn)案件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必將交通銀行大慶分行和信達公司哈爾賓辦事處追加為本案當事人。
綜上,周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十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周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何濤
審判員:崔卉鵬
審判員:李鑫
書記員:崔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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