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內(nèi)蒙古錫林浩特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寶音烏力吉陶格陶,內(nèi)蒙古醒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內(nèi)蒙古錫林郭勒盟。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尚桂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古錫林郭勒盟。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旭峰(暨王宇璐法定代理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內(nèi)蒙古錫林浩特市廣泰小區(qū)*號樓*****室。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宇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址。以上四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冠軍,內(nèi)蒙古理想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525201010729603。原審被告:李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內(nèi)蒙古鄂爾多斯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內(nèi)蒙古鄂爾多斯市。原審被告: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蘆島市龍港區(qū)龍程街67號樓H,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代表人:黎維華,職務: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坤,公司員工。原審被告:呼和浩特市翔通石化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nèi)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城關鎮(zhèn)呼青路東環(huán)保局辦公樓一層7#,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邢浩,職務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夢陽,內(nèi)蒙古百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曦堯,內(nèi)蒙古百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某喜上訴請求: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要求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部分,予以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有誤。具體如下:一、一審判決適用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第1款與侵權責任法35條有沖突,對此應當依法予以選擇適用,上訴人認為理應適用侵權責任法35條規(guī)定,不得要求上訴人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具體為:1.法律沖突的取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第1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焙苊黠@可以得出,《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與《侵權責任法》關于雇員因從事雇傭活動致他人損害之責任承擔規(guī)定存在沖突。上訴人認為,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因為,第一、《侵權責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效力明顯高于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同時,依據(jù)憲法和立法法相關規(guī)定,司法解釋只是對法律適用作出具體規(guī)定,不得改變法律的原意,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第二,即使不考慮制定主體法律地位的懸殊。侵權責任法系后法,當前法與新法存在沖突時,應優(yōu)先適用新法的規(guī)定。2.雇主責任的性質(zhì)。不管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guī)定還是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雇主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責任涉及的是對外責任承擔問題,而不是雇員與雇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顯然違反了雇主責任的性質(zhì),不符合基本法理。侵權責任法注意到了這個缺陷,遂予以糾止。綜上,上訴人因在極端的工作環(huán)境中完成雇傭任務,應由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不得要求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二、本案中上訴人在完成雇傭任務過程中沒有重大過錯1、本案的事發(fā)地點也就是雇主給上訴人的工作環(huán)境為較為危險的陡峪山區(qū),案發(fā)當天因?qū)嶋H路況的原因,增加該路段的通行難度,相繼行駛的3輛大貨車在沒有超出該路段實際限制車速的情況下,無一幸免,全部發(fā)生墜落性事故,因此這次交通事故中因極端的道路條件,存在客觀不能完全避免的安全隱患。2、前兩輛車發(fā)生事故后,在能夠放置安全提示標識的情況下,沒有放置安全提示標識,也是此次事故發(fā)生的客觀隱患。因這些種種的客觀的安全隱患,是案發(fā)當時上訴人無法能夠預見的,并且事發(fā)當時上訴人所駕駛車輛駕駛速度沒有超出該路段的限制車速,所以上訴人的重大過失是無從談起的。一審法院在判決中直接描述為“上訴人為車主的雇員,應屬于重大過失”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即使是責任認定書認定為司機全責,但是這只是針對單方事故而言的,司機的過失的輕重還得另行評判。故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事實認定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當發(fā)回重審或改判。王某祥、袁旭峰、王宇璐、尚桂蘭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喜、李祥、翔通石化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597356元(死亡賠償金659500元、喪葬費3099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68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797356元,其中扣除座位險已賠償200000元);2.判令被告都邦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即交強險無責賠償?shù)?0%計11000元;3.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24日23時50分許,在省道244線豐寧縣土城鎮(zhèn)喇嘛山大橋路段發(fā)生了三起交通事故,均是由于車輛行駛遇路面結冰而未降低速度,未保證行車安全導致車輛失控駕駛造成的。三起事故中,三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均墜落橋下河中。周某喜駕駛的王志成乘坐的肇事車輛(蒙A×××××號)最后落入河中,與先前已經(jīng)墜入河中的劉欣駕駛的肇事車輛(遼P×××××號相撞),造成乘車人王志成死亡。經(jīng)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在周某喜事故中,周某喜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王志成、劉欣無責任。本案中,周某喜系李祥雇傭的司機,其駕駛的蒙A×××××號車輛掛靠在被告翔通石化公司,被告都邦保險公司系劉欣駕駛的遼P×××××號車輛的承保公司,周某喜系履行職務行為,對原告的損失應由周某喜、李祥、翔通石化公司共同承擔;都邦保險公司應承擔被保險人無責任的無責任死亡賠償限額110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致訴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5年6月9日,翔通石化公司將其通過貸款購置的從事危險貨物運輸?shù)能囕v蒙A×××××號(蒙A×××××)轉(zhuǎn)讓給王志亮、王永兵,王志亮、王永兵作為實際車主與名義車主翔通石化公司形成了掛靠關系。2016年11月23日,王志亮一方又與李祥簽訂了購車合同,將該車輛轉(zhuǎn)賣給了李祥,李祥作為新的受讓方和實際車主又與名義車主翔通石化公司形成了新的掛靠關系。2017年3月24日23時50分許,周某喜駕駛的蒙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蒙A×××××)由東向西行至省道244線豐寧縣土城鎮(zhèn)喇嘛山大橋路段時,遇路面結冰未降低行駛速度,未保證行車安全,導致車輛失控駛出路面墜落入橋下河中,與之前墜入河中的劉欣駕駛的遼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遼P×××××)半掛車罐體發(fā)生碰撞,造成乘員王志成死亡,周某喜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經(jīng)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在周某喜事故中,周某喜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王志成、劉欣無責任。還查明,王志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父親王某祥、母親尚桂蘭、妻子袁旭峰、長子王宇璐四人。袁旭峰等四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659500元、喪葬費3099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6860元,被告無異議。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書證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予以確認。王志成作為乘員在事故中無責任,四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應予確認。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周某喜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志成死亡,已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周某喜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王志成、劉欣無責任。被告周某喜作為侵權行為人和李祥的雇員,應當認定屬于重大過失,其對造成王志成的死亡后果應當與雇主李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翔通石化公司作為被掛靠人,依法應當與掛靠人李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翔通石化公司以原告損失是三車共同造成的,應由三車按份承擔責任,對該抗辯理由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因劉欣駕駛的車輛投保了被告都邦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且周某喜庭審中自愿放棄相應份額、故被告都邦保險公司依法應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死亡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本案民事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死亡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袁旭峰、尚桂蘭、王某祥、王宇璐等四人因王志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659500元、喪葬費3099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68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797356元中的11000元。二、被告李祥賠償原告袁旭峰、尚桂蘭、王某祥、王宇璐等四人因王志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659500元、喪葬費3099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68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797356元中的586356元,扣除先行賠償?shù)?9000元,再應賠償547356元。(即797356-200000-11000-39000)。三、被告呼和浩特市翔通石化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周某喜對上述第二項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上賠償款項限被告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被告李祥、呼和浩特市翔通石化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周某喜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774元,減半收取計4887元,由被告李祥、呼和浩特市翔通石化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周某喜連帶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上訴人周某喜因與被上訴人王某祥、袁旭峰、王宇璐、尚桂蘭;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邦保險公司);呼和浩特市翔通石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翔通石化公司);李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冀0826民初14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周某喜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志成死亡,已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周某喜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王志成、劉欣無責任。周某喜作為侵權行為人和李祥的雇員,應當認定屬于重大過失,其對造成王志成的死亡后果應當與雇主李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翔通石化公司作為被掛靠人,依法應當與掛靠人李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劉欣駕駛的車輛投保了都邦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且周某喜庭審中自愿放棄相應份額、故都邦保險公司依法應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死亡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雇員因主觀存在重大過錯致人損害,如何認定責任,沒有具體規(guī)定,故原審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認定了上訴人周某喜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無法認定上訴人周某喜在本案不存在重大過錯。周某喜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9774.00元,由上訴人周某喜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慧娟
審判員 張廣全
審判員 張 甫
書記員:董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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