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農(nóng)民。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娟,自由職業(yè)。
上列二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天法,系特別授權。
上列二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習榮,系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代某雙,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系被上訴人代某雙次子,系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自由職業(yè)。
上列二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石磊,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自由職業(yè)。
上訴人周某某、楊娟與被上訴人代某雙、陳某某、陳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東寶民二初字第000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周某某、楊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天法,被上訴人代某雙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被上訴人陳某某,被上訴人代某雙、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石磊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陳某某下落不明,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1年11月16日,陳某某以代某雙的名義與周某某、楊娟簽訂了一份土地出租合同。合同約定,代某雙將地3畝、山林80畝、房屋3件租給周某某、楊娟,租賃期間為201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合同注明,周某某、楊娟上山砍伐林木時付15萬元,待砍伐完畢后按木材每立方米300元計付價款。合同簽訂后,陳某某將代某雙的東政林證字(2011)第000281號林權證交給周某某、楊娟,周某某向陳某某支付山林預付款15萬元。后周某某、楊娟要求代某雙交付林地等承租項目時,雙方產(chǎn)生糾紛。同時查明,代某雙的林權證載明,林地所有權人為東寶區(qū)漳河鎮(zhèn)袁沖村,林地使用權人和林木所有權人為代某雙。另查明,陳某某系代某雙之子,陳某某之弟。陳某某與代某雙、陳某某不同居住一處。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陳某某代替代某雙與周某某、楊娟簽訂的土地出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陳某某與周某某、楊娟均系成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主體規(guī)定。陳某某以代某雙的名義與周某某、楊娟簽訂的土地出租合同,并無證據(jù)證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因此,該合同不能被確認為無效合同。代某雙、陳某某主張陳某某代替代某雙與周某某、楊娟簽訂的土地出租合同無效,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本案中,陳某某未經(jīng)代某雙的授權以代某雙的名義與周某某、楊娟簽訂了土地出租合同,事后也未經(jīng)代某雙的追認,因此,該合同對代某雙不發(fā)生效力。關于周某某、楊娟提出陳某某是代某雙之子,是表見代理的辯解意見,因山林、耕地等生產(chǎn)資料的流轉(zhuǎn),應屬可能影響農(nóng)民生活的重大事項,理應有權利人的書面授權,同時,周某某、楊娟也應考慮到代某雙其他家庭成員的意見,因此,周某某、楊娟在與陳某某簽訂合同時具有過失,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條件,故對周某某、楊娟提出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綜上,陳某某沒有代理權以代某雙的名義與周某某、楊娟簽訂的土地出租合同對代某雙不發(fā)生效力,周某某、楊娟應將林權證返還合法持有人代某雙。周某某、楊娟因不能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可向陳某某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周某某、楊娟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返還原告代某雙東政林證字(2011)第000281號林權證;二、駁回原告代某雙、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代某雙、陳某某負擔40元,被告周某某、楊娟負擔40元。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2013年3月11日,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及適用程序告知書”中載明:原告代某雙、陳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魯儒華任審判長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p>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審法院是否剝奪了上訴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二、原審法院未允許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提交證據(jù)是否不當;三、原審法院同時認定《土地出租合同》有效與判令上訴人返還代某雙林權證是否相互矛盾。
一、關于原審法院是否剝奪了上訴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nèi)告知當事人。本案中,原審法院2013年3月11日的“審判人員及適用程序告知書”中僅載明了由審判員魯儒華任審判長,但在2013年7月16日的庭審中告知了當事人該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上訴人并無證據(jù)證實該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在三日內(nèi)未告知,該案在庭審中當庭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符合法律關于三日內(nèi)告知的規(guī)定。同時,上訴人在原審法院2013年7月16日的庭審中明確表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不申請回避,在本院2014年3月26日的庭審中再次確認原審合議庭組成人員中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因此,上訴人關于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了上訴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原審法院未允許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提交證據(jù)是否不當?shù)膯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jù)。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jù)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nèi)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jù)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jù),或者采納該證據(jù)但予以訓誡、罰款?!北景钢?,上訴人并未在原審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證據(jù),且未向原審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造成逾期提交證據(jù)。原審庭審中,上訴人延期舉證的理由僅為不了解法律后果和正與代某雙、陳某某等私下協(xié)商,且代某雙、陳某某當庭不同意質(zhì)證,故該理由不能成為上訴人延期舉證的正當理由,原審法院不予采納上訴人的證據(jù)并無不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上訴人關于原審法院未允許其在原審庭審中提交證據(jù)存在不當?shù)纳显V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原審法院同時認定《土地出租合同》有效與判令上訴人返還代某雙林權證是否相互矛盾的問題。合同具有相對性,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對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對合同外的其他人并不產(chǎn)生約束力。本案中,《土地出租合同》對出租方陳某某和承租方周某某、楊娟具有約束力,對合同外的代某雙、陳某某并無約束力。因該合同并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故該合同不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屬于對出租方陳某某和承租方周某某、楊娟具有約束力的有效合同。同時,上訴人在該合同簽訂前與代某雙、陳某某多次協(xié)商過承租林地的事情,但未形成一致意見。在簽訂該合同的同一天內(nèi),上訴人與代某雙見過面但其未詢問代某雙出租林地是否是真實意思表示,在與陳某某一直保持聯(lián)系的情況下,也未詢問陳某某關于出租林地的意見,上訴人便與陳某某簽訂訴爭合同。上訴人沒有理由相信陳某某有代理權,且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實代某雙、陳某某事后對該合同予以了追認,故陳某某在該合同的訂立中并不構成表見代理,屬于無權代理,原審法院適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上訴人持有代某雙的林權證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jù),應當返還林權證給代某雙。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同時認定《土地出租合同》有效與判令上訴人返還代某雙林權證存在相互矛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周某某、楊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周某某、楊娟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紅艷 代理審判員 王 冉 代理審判員 邱 泉
書記員: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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