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興
眭江某
焦秋果(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
馬金傳
郭某某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劉斌
王景輝
原告周二興。
原告眭江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金傳。
被告郭某某。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負責人凌云海,
委托代理人劉斌、王景輝。
原告周二興、眭江某、馬金傳與被告郭某某、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曉輝、趙舉東,陪審員于英霞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二興、眭江某的委托代理人焦秋果,被告郭某某、華安財險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景輝、劉斌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周二興(第二次開庭)、眭江某、馬金傳、被告郭某某(第二次開庭)、華安財險河北分公司經法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提出營養(yǎng)費每天20元過高,本院考慮物價情況認為每天20元營養(yǎng)費較合理,以每天20元計算為宜。對于誤工、護理天數(shù)二被告提出應按28天計算的異議。經查明原告周二興住院天數(shù)為28天,因此應按28天計算。對于交通費二被告提出原告是9月22日出的院,而提交的票據(jù)是10月13日的異議,交通費是本次事故中必然發(fā)生的,且172.5元在合理范圍內,因此對于二被告此項異議不予采信。對于住宿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現(xiàn)實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予以賠償。但原告不符合以上規(guī)定,因此對于此項請求不予支持。住院治療費51306.9元、門診費494.8元,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yǎng)費560元,計53761.7元,由華安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10000元。剩余43761.7元按責任由被告郭某某承擔50%,即43761.7元×50%=21880.85元原告馬金傳未到庭未提交相關證據(jù),因此不再為其預留賠償金。如果以后起訴,可由相關義務人承擔。對于誤工費1590.4元、護理費4293.5元、交通費172.5元,由華安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予以承擔。原告眭江某的車損655元,由華安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予以承擔。原告訴求為50000元,經審理查明扣除己方承擔的部分為38592.2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給付原告周二興各項費用16056.4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給付原告眭江某車損655元;
三、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郭某某給付原告周二興各項費用21880.85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05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擔900元,原告周二興承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提出營養(yǎng)費每天20元過高,本院考慮物價情況認為每天20元營養(yǎng)費較合理,以每天20元計算為宜。對于誤工、護理天數(shù)二被告提出應按28天計算的異議。經查明原告周二興住院天數(shù)為28天,因此應按28天計算。對于交通費二被告提出原告是9月22日出的院,而提交的票據(jù)是10月13日的異議,交通費是本次事故中必然發(fā)生的,且172.5元在合理范圍內,因此對于二被告此項異議不予采信。對于住宿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現(xiàn)實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予以賠償。但原告不符合以上規(guī)定,因此對于此項請求不予支持。住院治療費51306.9元、門診費494.8元,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yǎng)費560元,計53761.7元,由華安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10000元。剩余43761.7元按責任由被告郭某某承擔50%,即43761.7元×50%=21880.85元原告馬金傳未到庭未提交相關證據(jù),因此不再為其預留賠償金。如果以后起訴,可由相關義務人承擔。對于誤工費1590.4元、護理費4293.5元、交通費172.5元,由華安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予以承擔。原告眭江某的車損655元,由華安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予以承擔。原告訴求為50000元,經審理查明扣除己方承擔的部分為38592.2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給付原告周二興各項費用16056.4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給付原告眭江某車損655元;
三、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郭某某給付原告周二興各項費用21880.85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05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擔900元,原告周二興承擔150元。
審判長:張曉輝
審判員:趙舉東
書記員:付聰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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