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華,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荊門市三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德進。
委托代理人王峰,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荊門市三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恒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華,被告三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合法,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原告履行出借義務后,被告為原告書寫借條,雙方已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被告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債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向原告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約定按月利率2.5%計算利息過高,庭審時原告同意按人民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荊門市三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并支付利息(按人民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從2013年8月22日起計算至2014年2月28日止)。
被告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20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費匯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湖北省荊門市農行海慧支行,戶名:荊門市非稅收入管理局。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當事人如自動履行義務的,將標的款匯至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戶名:荊門市東寶區(qū)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開戶行:湖北省荊門市農行金泉支行。
審 判 長 丁兆華 人民陪審員 劉其元 人民陪審員 龍小萍
書記員: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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