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李華(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
彭某某
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10日,漢族,荊門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華,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詳,漢族,荊門市人。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彭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昌銀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彭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應有明確的被告。本案中,周某某起訴時提交的起訴狀中未記載被告彭某某的出生時間及公民身份號碼的信息,庭審中也未提供彭某某身份信息的證據(jù)。故周某某起訴彭某某屬被告主體不明確,不符合受理條件,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二)項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032元,退還原告周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應有明確的被告。本案中,周某某起訴時提交的起訴狀中未記載被告彭某某的出生時間及公民身份號碼的信息,庭審中也未提供彭某某身份信息的證據(jù)。故周某某起訴彭某某屬被告主體不明確,不符合受理條件,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二)項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032元,退還原告周某某。
審判長:胡昌銀
書記員:黃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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