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拘留報告書
××公刑字(20××)5號
犯罪嫌疑人黃××,男,1956年生,漢族,××省××縣人,系××省××縣農藥廠臨時工,現住××省××縣城關鎮(zhèn)××街×號。
黃××1963年至1973年在××縣沿河路學校讀書,1974年至1977年在××縣大屯鄉(xiāng)插隊,1977年10月頂替其父在××農藥廠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滿釋放后回××縣農藥廠做臨時工。
犯罪嫌疑人范××,男,1956年生,漢族,××省××縣人,系××省××縣農藥廠臨時工,現住在××縣第五中學宿舍2單元5號。
范× ×1963年至1969年在××縣實驗小學讀書,1969年9月至1973年在縣第五中學讀初中,1973年9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3年,1976年9月解除教養(yǎng)后在家待業(yè),1977年10月被分配到××縣農藥廠工作,1983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滿釋放后回××縣農藥廠做臨時工。
犯罪嫌疑人肖××,男,1966年生,漢族,××省××縣人,系××省××縣農藥廠臨時工,現住××縣人民武裝部宿舍××樓402室。
拘留原因和依據:
犯罪嫌疑人黃××、范××、肖××于19××年8月10日深夜12時許,竄到××縣柳河鄉(xiāng)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黃××、肖××翻窗進入鄉(xiāng)武裝部辦公室,盜竊 "五四"式手槍2支、子彈15發(fā)、人民幣240元。同年8月11日深夜11時許,黃、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竄到××省××縣東溝鎮(zhèn),由肖××放哨,黃××、范××翻墻進入供銷社內,盜走收音機1臺、自行車3輛、雨衣3件以及現金1320元。19××年8月12日凌晨3時許,該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 ××鎮(zhèn)××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員發(fā)現后報案?!痢量h公安局接到報案后及時趕到現場。經現場勘查,分析研究后認定,該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鄉(xiāng)武裝部盜槍的案犯,故立即組織力量開展堵截追捕。8月12日上午11時許,黃、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縣伏嶺山區(qū),在追捕過程中,黃犯開槍打傷公安干警1名,當日下午3時許,黃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圍在一個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當場從黃、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槍2支、子彈5發(fā)、雨衣3件和現金1415元。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黃××、范××、肖××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7條和第264條,涉嫌盜竊槍支和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2項之規(guī)定,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黃××、范××、肖××刑事拘留。
妥否,請批示。
承辦單位 刑偵科
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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