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河北天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劉曉龍(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
原告: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告:河北天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槐安西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楊淑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曉龍,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河北天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建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吳某某,被告天某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曉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2014年春天,原告吳某某為被告天某建工公司承建的黃驊市南排河鎮(zhèn)趙家堡、賈家堡漁民新村工程內(nèi)墻刮膩子,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被告天某建工公司陸續(xù)給付了部分工程款,至2016年1月6日,被告天某建工公司尚欠工程款63560元。
現(xiàn)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天某建工公司給付工程款63560元。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天某建工公司辯稱:原告吳某某所訴工程款沒有證據(jù)予以支持,相關數(shù)額無法核實,也不能認定原告吳某某在所述項目中從事過施工工作,被告天某建工公司也未與原告結算,因此,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吳某某提供證據(jù)如下:
結算單。
內(nèi)容:吳某某工程尾款剩余為63560元。
大寫:陸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整。
工程地點:趙家堡:11#、12#、17#、22#樓。
工程項目:內(nèi)墻膩子。
核對人:付士英。
河北天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趙家堡賈家堡聯(lián)建漁民新村項目部(印章),2016年1月6日。
原告提供證據(jù)證明:至2016年1月6日,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63560元。
被告的質證意見:1、對結算單真實性有異議,原告應當證實在訴爭項目中進行過施工,并證明施工的時間,但該結算單不能起到相應的證明。
2、被告對結算單所載付士英不知情,無法核實項目部章的真實性。
3、原告沒有證據(jù)證實所訴工程經(jīng)過被告天某建工公司驗收,綜上,原告證據(jù)不具有真實性。
本院認為:2014年春天,原告吳某某承攬了河北省黃驊市南排河鎮(zhèn)趙家堡、賈家堡漁民新村工程內(nèi)墻刮膩子分包工程,該工程系被告天某建工公司承建的。
吳某某的內(nèi)墻刮膩子分包工程完工后,被告天某建工公司趙家堡賈家堡聯(lián)建漁民新村項目部對原告吳某某施工工程進行了驗收,雙方并對工程款進行了清算,至2016年1月6日,尚拖欠原告吳某某工程款63560元,被告天某建工公司趙家堡賈家堡聯(lián)建漁民新村項目部為原告吳某某出具了結算單,該結算單應視為欠據(jù),被告項目部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天某建工公司承擔。
因此,對原告吳某某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天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吳某某工程款63560元。
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6元,由被告河北天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2014年春天,原告吳某某承攬了河北省黃驊市南排河鎮(zhèn)趙家堡、賈家堡漁民新村工程內(nèi)墻刮膩子分包工程,該工程系被告天某建工公司承建的。
吳某某的內(nèi)墻刮膩子分包工程完工后,被告天某建工公司趙家堡賈家堡聯(lián)建漁民新村項目部對原告吳某某施工工程進行了驗收,雙方并對工程款進行了清算,至2016年1月6日,尚拖欠原告吳某某工程款63560元,被告天某建工公司趙家堡賈家堡聯(lián)建漁民新村項目部為原告吳某某出具了結算單,該結算單應視為欠據(jù),被告項目部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天某建工公司承擔。
因此,對原告吳某某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天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吳某某工程款63560元。
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6元,由被告河北天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閆廣練
書記員:韓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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