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
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遠文,湖北建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巴河云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余家頭村奧山世界城k-2-1第e4幢29層2號。
被告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冶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工業(yè)大道3號一冶科技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靜,該公司職員,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祝冬冬,該公司職員,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曹某某、云某公司、一冶公司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由審判員萬勁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廷元、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遠文、被告一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靜、祝冬冬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云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大冶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一冶公司簽訂了一份《大冶特鋼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為“1、工程名稱:中棒線1、2#主電室工程;2、建設地點:湖北新冶鋼有限公司內;3、基本情況:1#主電室4層,框架混凝土結構,建筑面積4680平方米,2#主電室2層,框架混凝土結構,建筑面積2100平方米;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總承包;5、質量標準:國家施工驗收規(guī)范合格標準;工程總價預估為550萬元(含建安稅)”。
2014年11月被告一冶公司與被告云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主要內容為“1、分包工程名稱:中棒線1、2#主電室工程;2、分包工程地點:大冶特鋼廠區(qū)內;3、分包工程范圍及工程內容:中棒項目1#、2#主電室結構、建筑及室內電纜溝的全部施工內容;4、本工程分包包括包人工、機械、材料方式;5、分包工期為150天;6、分包合同價款暫估522.5萬元;工程分包進度及最終結算額按照承包方對發(fā)包方的進度及最終結算額乘以95%執(zhí)行,分包合同價款與總承包合同相應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7、工程量按照項目具體分工為準,并經監(jiān)理、發(fā)包方、承包方、承包人項目經理、經營負責人、工程部簽字確認;8、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每月按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量清單支付進度款,進度款按發(fā)包方、監(jiān)理方核定已完工的分部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合同價款的85%支付;9、工程竣工合格后,45日內支付至已完累計工程量重價的90%,工程竣工結算后45日內支付至工程結算價的95%;10、承包人駐現(xiàn)場代表為劉家勇項目經理;分包人駐現(xiàn)場代表提供授權委托書。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駐場代表行為視為雙方各自的行為。任何與分包合同價款有關的文件、信函、協(xié)議等資料必須經雙方駐場代表簽字,否則無效等”以及對承包人、發(fā)包人的責任;竣工驗收及結算等均做了約定。
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云某公司向被告曹某某出具了一份《法人委托書》其內容為“茲委托我公司曹某某同志,身份證號碼××代表本公司參與中國一冶集團公司項目/工程,投標及辦理合同簽訂等相關事宜,對其簽署的所有與此相關的文件本公司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本授權委托書禁止轉讓及再委托。委托書有效期: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2月11日”。
被告曹某某因承建該工程資金短缺,就與原告協(xié)議合伙投資承建該工程,原告與曹某某經協(xié)商,于2014年12月16日簽訂了一份《聯(lián)營合作協(xié)議》其內容為“甲(曹某某)乙(吳某某)雙方經多次友好協(xié)商,達成共識,將中國一冶黃石新冶鋼中棒線1#、2#主電室項目聯(lián)營合作承建,特訂如下條款,望雙方共同遵守。1、甲乙雙方投資方式:甲乙雙方共同投資,投資資金各占50%,投資總額數共計100萬元整。2、雙方投資的風險與利潤方式:甲乙共同承擔比例的風險,甲方占60%、乙方占40%(風險與利潤共享)。3、甲乙雙方財務方式:甲方提供出納,乙方提供會計,會計做賬必須看清簽字,簽字由甲乙雙方認可的票面,由甲方認可方可入賬,否則票面視為無效。4、責任方式:該工程是甲乙雙方認可承建,凡在工程中所發(fā)生的一切風險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雙方無條件接受事實。5、投資的時間方式:根據目前工程情況發(fā)展,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決定至簽字即日起,無論哪方在三日內投資資金未到位,將視為退權放棄。6、甲乙雙方同意將回款匯到工行(賬號62×××62)賬戶上,該賬戶使用由甲乙雙方同意方可使用支付”。上述合同和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與被告曹某某開始負責承建中棒項目1#、2#主電室工程。工程施工過程中,一冶公司陸續(xù)支付給了云某公司工程進度款479.3259萬元,均是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云某公司在一冶公司支付的承兌匯票上背書并向一冶公司出具收據,而此工程進度款實際未入云某公司賬戶,而由曹某某領??;之后曹某某未按照與原告的協(xié)議約定將該工程進度回款存入雙方約定的工商銀行賬戶內。工程竣工驗收后,2015年9月6日大冶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一冶公司進行審核結算,該工程審核結算金額為623.34萬元。原告因其投入的工程款與被告曹某某進行結算,要求被告曹某某支付原告所墊付的工程款。2016年1月8日原告與曹某某經結算,確認原告投入資金86萬元,曹某某予以認可。由于曹某某無款支付原告,要求原告向一冶公司領取,同時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委托函》主要內容為“中國一冶交通公司:黃石新冶鋼項目部,我本人曹某某身份證:××,系湖北巴河云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黃石新冶鋼1#、2#主電室為項目負責人。由于當時資金短缺,特與吳某某聯(lián)營合作投資該工程,雙方現(xiàn)已清算完畢,吳某某已投入捌拾陸萬元整,本人認可,特委托貴公司將捌拾陸萬元整投資款付給吳某某同志為感。此款包括1#主電室屋面防水款在內,但冶鋼結算單必須交一冶項目部。委托人:曹某某,2016年1月18日”。后原告持被告曹某某出具的委托書要求一冶公司支付其工程投資款86萬元,被告一冶公司認為原告與一冶公司無合同關系,因而拒絕支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明,一冶公司與云某公司至今未對中棒項目1#、2#主電室工程進行最終審核清算。
本院認為:一、個人合伙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務、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被告曹某某作為云某公司的授權委托人承接大冶特鋼中棒項目1#、2#主電室建筑工程后,又與原告簽訂了《聯(lián)營合作協(xié)議》,該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識的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原告也按照協(xié)議約定實際投入了工程款進行了施工,該協(xié)議應為有效,故原告與被告曹某某之間形成個人合伙關系。二、被告曹某某為大冶特鋼中棒項目1#、2#主電室工程款的實際控制人,且已經收取工程進度款479.3259萬元。原告與被告曹某某經清算,雙方均確認原告投資工程為86萬元,且被告曹某某同意將該款由被告一冶公司在下欠的工程款內支付原告,因一冶公司與云某公司未最終結算工程款,原告與一冶公司、云某公司也無合同關系,所以此款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因而成訟,故原告要求被告曹某某返還投資款86萬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某某辯稱其與原告未進行清算,故不能支付其投資款86萬元,本院認為,1、被告曹某某出具的《委托函》其中提到“特與吳某某聯(lián)營合作投資該工程,雙方現(xiàn)已清算完畢,吳某某已投入捌拾陸萬元整,本人認可”;足以證明雙方就原告投資款部分已經清算完畢,曹某某確認原告投資了86萬元;2、從原告提交的2016年1月19日的音頻錄音(在場人:聶沖、曹某某、吳某某等)也可以證明原告與被告曹某某之間結算及曹某某出具《委托函》的事實經過。故被告曹某某的該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三、原告要求被告云某公司與一冶公司共同返還其投資款86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本案所涉大冶特鋼中棒項目1#、2#主電室建筑分包工程,系一冶公司與云某公司簽訂,并非與被告曹某某簽訂。雖曹某某與原告相約合伙參建該工程,但并沒有合同約定及其他證據證明原告與一冶公司、云某公司存在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及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原告要求被告曹某某賠償其利息損失共計28.558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曹某某未在《聯(lián)營合作協(xié)議》中約定投資款的利息;但原告提交了2015年7月28日原告與曹某某的錄音音頻資料,根據該錄音資料證實,被告曹某某與原告當時清算為原告投資款64萬元,曹某某口頭承諾此款于9月底支付給原告,逾期則承擔原告的利息損失,但未約定利率,故被告曹某某應當承擔2015年10月1日至款項清償止的利息損失,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五、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撤訴費6820元,因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訴,該訴訟費應由原告承擔,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吳某某投資款86萬元及利息損失(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5年10月1日至返還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00元、訴前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承擔3000元、被告曹某某承擔14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40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湖北農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帳號:17×××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當事人簽收一審裁判文書后,即視為已向當事人送達了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
審判員 萬勁
書記員:吳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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