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楊修理(湖北百龍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張先安(湖北高見律師事務所)
劉輝(湖北杰偉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修理,湖北百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先安,湖北高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審被告劉義樹。
原審被告潘偉濤。
原審被告湖北安隆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縣巡檢鎮(zhèn)卞和街1-18號。組織機構代碼:67978152-7。
法人代表劉義樹,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審被告何軍。
上列四原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輝,湖北杰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及原審被告劉義樹、潘偉濤、湖北安隆礦業(yè)有限公司、何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襄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8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修理,被上訴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先安,原審被告劉義樹、潘偉濤、湖北安隆礦業(yè)有限公司、何軍的委托代理人劉輝分別接受本院詢問。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周某某原審中訴稱:吳某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其借款4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借款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收取。劉義樹、潘偉濤、何軍分別簽署《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承諾書》,湖北安隆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擔保書》,均為上述借款提供無限連帶擔保。同日周某某依約支付了4000000元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吳某某一直未償還本金及利息?,F(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吳某某償還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共計4074667元(利息暫計算至2013年10月22日),期后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清償之日;2.吳某某承擔周某某律師代理費150000元;3.劉義樹、潘偉濤、何軍、湖北安隆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吳某某及擔保人承擔。
吳某某、劉義樹、潘偉濤、湖北安隆礦業(yè)有限公司、何軍原審中辯稱:在周某某匯出4000000元借款前,吳某某已支付了200000元利息,該200000元是周某某為規(guī)避法律,以月息5分計算要求吳某某預先支付的,因此實際借款數(shù)額為3800000元。在周某某催款過程中,吳某某已將自己的房產(chǎn)抵押給周某某,本案應當在實現(xiàn)債務人物保后再要求其他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合同雙方僅約定了借款期間的利息,對逾期利息計算標準未做約定,那么逾期利息應按照同期利率計算而不是按銀行同期4倍給付。周某某聘請律師,對律師費的發(fā)生合同未做明確約定,應由周某某自己承擔。
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8月23日,吳某某向周某某借款4000000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周某某(甲方)、吳某某(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乙方向甲方借款期限為壹個月,即從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9月22日止…。四、借款利息: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收取…。二十八、乙方連帶責任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擔保費、中介費、違約金、賠償金、財務顧問費、超期占用資金費及為實現(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三十七、乙方逾期還款時間超過一天(含)及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情況下,除應向甲方支付借款總額30%的違約金…。乙方每逾期還款一天須按借款總額1%的費率向甲方據(jù)實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及顧問費等”,吳某某在借款人處簽名并捺指印。同時,劉義樹、潘偉濤、何軍分別簽名、捺印出具《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承諾書》:“…本人及我的家人自愿以個人所擁有的所有財產(chǎn)作為抵押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如借款人不能歸還借款本息,借款人與周某某之間形成的債務(包括債務本金、利息、罰利、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及實現(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一切合理費用)我自愿代為償還…”;湖北安隆礦業(yè)有限公司加蓋公章,其法人代表劉義樹簽名并捺印出具《擔保書》“…本擔保人保證如下: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約定的本金、利息、綜合費、違約金、賠償金、律師費、拍賣費、評估費、查詢費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所有費用等全部債務。我方對前述各項自愿以自有的全部資產(chǎn)及收入對債務人所欠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擔保書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兩年”。吳某某出具《指定付款函》“…現(xiàn)指定將該合同項下所有款項即金額肆佰萬的貸款付入本人指定賬戶,開戶行:工行湖北省襄陽分行,戶名:潘偉濤,賬號:,借款人:吳某某”及《借據(jù)》“今借到周某某肆佰萬元整,借款期限:壹個月,自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9月22日止,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铐椧讶渴盏?。借款人:吳某某,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原審另查明:2013年8月23日,本案借款4000000元轉賬前7分鐘,吳某某通過潘偉濤賬戶向周某某匯款200000元,雙方確認,該筆匯款是以借款4000000為本金,月利率5%計算的借款一個月利息。2013年9月22日借款到期后,吳某某經(jīng)周某某同意展期一個月,并于當日通過潘偉濤賬戶向馬久盛轉款33333元,單據(jù)附言:吳某某5天利息。該款應是以4000000為本金,按月利率5%計算支付的利息;于2013年9月29日,通過潘偉濤賬戶又轉款166670元至周某某賬戶,單據(jù)附言:吳某某展期9月22日-10月22日。周某某認可該款是支付的展期利息,以上兩筆共計200003元。馬久盛(案外人)與周某某系夫妻關系,潘偉濤系周某某與吳某某指定的匯款賬戶持有人,借貸雙方約定借款及利息均經(jīng)由潘偉濤賬戶辦理。借款再次到期后,吳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將自己與張躍進共有的棗陽市北城書院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號:00093704)抵押到周某某名下。后來吳某某一直未還款,周某某在本案中聘請律師,提供代理費發(fā)票及轉款憑證證明其支出律師代理費150000元。
本院認為:借款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第二十八條約定,吳某某自愿承擔周某某“為實現(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潘偉濤、何軍、劉義樹分別簽訂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承諾書》中明確約定自愿代為償還周某某“為實現(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一切合理費用”,被上訴人周某某為實現(xiàn)債權提起訴訟,支出律師代理費,未超出上述約定的范圍,并提供有《委托代理合同》及150000元律師代理費的轉賬憑證及發(fā)票。且在湖北安隆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擔保書》中進一步明確約定,擔保人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律師費,故周某某主張上訴人吳某某及保證人連帶承擔其支出的律師代理費既有合同的明確約定又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根據(jù)案件的難易程度等情況將律師代理費酌減為50000元,合情合理。本案訴爭的其他事項,因上訴人未提出上訴,本院不予評判。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借款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第二十八條約定,吳某某自愿承擔周某某“為實現(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潘偉濤、何軍、劉義樹分別簽訂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承諾書》中明確約定自愿代為償還周某某“為實現(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一切合理費用”,被上訴人周某某為實現(xiàn)債權提起訴訟,支出律師代理費,未超出上述約定的范圍,并提供有《委托代理合同》及150000元律師代理費的轉賬憑證及發(fā)票。且在湖北安隆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擔保書》中進一步明確約定,擔保人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律師費,故周某某主張上訴人吳某某及保證人連帶承擔其支出的律師代理費既有合同的明確約定又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根據(jù)案件的難易程度等情況將律師代理費酌減為50000元,合情合理。本案訴爭的其他事項,因上訴人未提出上訴,本院不予評判。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吳某某負擔。
審判長:陳守軍
審判員:劉峰
審判員:潘海珍
書記員:張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