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季彩平,無固定職業(y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某,監(jiān)利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生。
委托代理人:陳飛,湖北天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季彩平因與被上訴人吳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2013)鄂監(jiān)利民初字第024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季彩平、被上訴人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如何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jīng)營、共同勞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shù)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xi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北景钢校p方當事人既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亦未就合伙或委托事項進行口頭約定,購地事宜均由上訴人獨自辦理,且土地出讓方否認與被上訴人發(fā)生交易,故上訴人主張雙方系合伙購地關系,依據(jù)不足。同理,原審認定雙方系委托理財合同關系,依據(jù)亦不足。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獨自出資交付定金,與出賣方已形成土地買賣合同關系而取得購土地期待權的情形下,受上訴人之邀,向上訴人購買其已付定金的“#9號”地中50%的份額,并支付5萬元購地款,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因上訴人意圖購買的“#9號”地已轉售他人,上訴人無法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亦無法向被上訴人轉讓“#9號”地中50%的份額,雙方之間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在此情形下,被上訴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上訴人返還其購地款。上訴人因在土地轉讓中受到損失而拒絕返還被上訴人購地款,沒有法律依據(jù),其所受損失可以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但實體處理并無不當,依法予以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郭莉
審判員 李慧敏
審判員 韓秀士
書記員: 唐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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