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女,生于1983年7月15日,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饒國強,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與調解、進行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康均,男,生于1979年12月16日,漢族,個體工商戶。公民身份號碼不詳。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訴被告康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康均的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要求撤回起訴的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25元,減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尚肇
書記員:張韻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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