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住通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木相,湖北名卓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住通山縣。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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