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趙萬軍(河北隆正律師事務所)
韓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趙萬軍,河北隆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某某,工人。
上訴吳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撫寧縣人民法院(2015)撫民一初字第7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在本院二審庭審中,吳某某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杜莊停車場收據收費一張,證明事故發(fā)生吳某某經手發(fā)生的停車,拖車,施救等費用400元。責任應該雙方承擔。證據2、收據一張,證明吳某某換擋風玻璃花費530元,應該由雙方承擔。證據3、修理費一張,證明吳某某修事故車輛支出470元,應雙方承擔。證據4、人民司法2012年12期案例一份,一審案號為(2012)清新法禾民初字第112號,二審案號為(2013)清中法民一終字第353號。案例和本案一模一樣,按責任承擔比例進行賠償,主要責任就是承擔70%,次要責任就是要承擔30%,人民司法是最高院主管刊物,有指導性。
韓某某對上述證據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韓某某的車也拖到停車場了,也停到那了,這應該各取各的車,各花各的停車費。對證據2、證據3,應該他修他的車,各自承擔各自的費用。證據4,因為不是律師,對這個案件真實性不知道,說不好。
本院認為,吳某某對此次事故中韓某某主張的損失數額不認可,認為有的費用過高,有的費用屬于無理訴求,并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賠償比例,因吳某某所有的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原審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由吳某某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吳某某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并無不妥。原審中韓某某請求的損失數額是其通過計算請求吳某某賠償的數額,而法院認定的是本次事故韓某某全部損失數額,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綜上,吳某某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0元,由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吳某某對此次事故中韓某某主張的損失數額不認可,認為有的費用過高,有的費用屬于無理訴求,并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賠償比例,因吳某某所有的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原審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由吳某某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吳某某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并無不妥。原審中韓某某請求的損失數額是其通過計算請求吳某某賠償的數額,而法院認定的是本次事故韓某某全部損失數額,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綜上,吳某某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0元,由吳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雙全
審判員:史福占
審判員:權金伶
書記員:楊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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