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
被告柯某。
委托代理人熊瑞波,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韓某。
委托代理人熊瑞波,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文江。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柯某、韓某、朱文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思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被告之代理人熊瑞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朱文江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吳某某訴稱:柯某、韓某于2013年6月5日同吳某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當日首付了20萬元,約定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之日一個月內(nèi)付30萬元,余款30萬元分15個月還清,每月23000元,包含45000元利息。約定逾期付款按應付款部分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支付違約金。2013年8月16日,過戶完畢。但柯某、韓某違反約定,只是2014年1月11日支付了7萬元,沒有支付其他款項。鑒于柯某、韓某嚴重違約,現(xiàn)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款項和利息。請求判令:1、柯某、韓某支付吳某某房款575000元,并支付違約金(其中2014年4月28日前為241086元,2014年4月28日之后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2、被告朱文江對其擔保的30萬元房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原告吳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二手房購房合同;
證據(jù)二:欠條。
被告柯某、韓某辯稱:房款余額只有53萬元,4.5萬元不能作為本金計算;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也不能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因為沒有約定;合同約定的是利息而不是違約金;。
被告柯某、韓某沒有提交證據(jù)。
被告朱文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柯某、韓某于2013年6月5日同吳某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當日首付20萬元,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之日一個月內(nèi)付30萬元,余款30萬元分15個月還清,每月23000元,其中包含45000元利息。約定逾期付款按應付款部分日千分之三的利率支付違約金。朱文江在二手房購房合同的擔保人處簽名,并手書:“本人只對第二次付款叁拾萬元由乙方銀行貸款支付前提供擔保,并督促乙方配合甲方做完二次抵押手續(xù)。第三次付款屬雙方長期借款合同與我無關(guān)。特此申明?!?br/>柯某、韓某于2013年6月5日支付了首付款20萬元。2013年8月16日,房產(chǎn)過戶完畢。2014年1月11日,柯某、韓某又支付了7萬元,之后便沒有依約支付。
本院認為:吳某某與柯某、韓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予履行,現(xiàn)吳某某已履行了全部義務,柯某、韓某應支付房款。因柯某、韓某嚴重違約,現(xiàn)吳某某要求柯某、韓某一次性支付房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履场㈨n某應支付的房款為53萬元。約定的利率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以及45000元的違約金均大大高于實際損失。吳某某的損失相當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損失,因此違約金應以未付房款為基準,按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3年9月17日起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朱文江作為擔保人應當對23萬元房款及相應的違約金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柯某、韓某支付原告吳某某房款53萬元,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應付房款為基準,按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3年9月17日起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朱文江對被告柯某、韓某的上述民事責任中的23萬元房款及相應的違約金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三、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61元,保全費3520元,共計15481元,由被告柯某、韓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jié)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市分行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楊思孝
書記員: 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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