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肅寧縣。委托代理人魏艷杰,女,河北清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張雅茹,女,河北清音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被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將訴訟請求減少至10000元。原告吳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張某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吳某某承擔。
審判員 倪勛
書記員: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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