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陳國偉
張國勝(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
鄭桂某
劉占芳(河北唐山路北區(qū)司法局河北路法律服務所)
原告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人。
委托代理人陳國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人,中國建行唐山分行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國勝,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人,唐山冶金礦山機械廠退休職工,現任職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委托代理人劉占芳,唐山市路北區(qū)司法局河北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鄭桂某借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借條一張,被告承認借條系自己親筆書寫,但主張該款系原告的投資入股款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理據充足,應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鄭桂某償還原告吳某某借款本金140000元,并自2011年1月1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還清日止。
案件受理費2000元及保全費276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借條一張,被告承認借條系自己親筆書寫,但主張該款系原告的投資入股款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理據充足,應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鄭桂某償還原告吳某某借款本金140000元,并自2011年1月1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還清日止。
案件受理費2000元及保全費276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路新華
審判員:韓莉娟
審判員:張薇
書記員: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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