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環(huán)保局香坊分局科員,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告:哈爾濱好民居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建國街30號。
法定代表人:李立剛,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斌,黑龍江久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哈爾濱好民居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民居)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被告好民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好民居支付吳某某逾期交房違約金15430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吳某某與好民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納了房款507585元,購買了道里區(qū)伊春路、龍章路、東湖路地段K區(qū)3棟1單元1402號房屋,雙方合同約定好民居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將經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吳某某。好民居逾期304天交付房屋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
好民居辯稱:一、其訴訟請求已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且沒有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的法定情形,依法應當法駁回吳某某的訴訟請求。二、好民居不應當受到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束。爭議房屋系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家園小區(qū)市委、市政府組織的集中解困住房項目,面向的群體是市直機關職工,不是面向社會公眾銷售,因此該商品房屬于特殊的商品房,不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束。涉案房屋的實際負責人是機關事務管理局,合同的實際主體和委托人系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購房過程中,吳某某將房款給付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出現(xiàn)房屋延期交付情況,吳某某應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協(xié)商主張權利。三、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黑民再307號民事判決書已確認好民居公司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判決查明的事實在好民居項目所涉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件具有共性,該判決認定的事實應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涉案群力家園小區(qū)項目市政府從市直機關職工解困角度出發(fā),以團購方式建設銷售運作的“零利潤”、并由市住宅局所屬好民居公司“名義摘牌”進行開發(fā)的項目。該項目是由于市政府拆遷不及時,以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工程滯后等原因導致延期至2013年9月才開始入戶的,非好民居自身原因所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吳某某舉示的證據(jù)二、證據(jù)三,好民居舉示證據(jù)一、證據(jù)二予以采信。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及事實認定如下:
吳某某舉示的證據(jù)一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好民居舉示的證據(jù)三不具備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
2011年5月9日,好民居為甲方,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為乙方,雙方簽訂團購意向書,團購群力家園小區(qū)商品房。意向書第六條規(guī)定:好民居應確保房屋進戶時間,并無償提供公寓住宅建筑面積1.93平方米408套。吳某某參加了團購;第七條規(guī)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所購房屋房款的收繳工作,并按工程進度支付給吳某某。
此后,吳某某與好民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吳某某購買位于群力家園小區(qū)K3棟1單元1402號房屋,按套計算商品房總價為509710元。對購房款的交納時間約定為2011年8月31日現(xiàn)金付款22萬元。2012年6月27日公積金付款20萬元,2012年11月01日現(xiàn)金付款89710元。此外,合同第八條約定,好民居應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將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吳某某。第九條約定,好民居如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吳某某使用……自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好民居按日向好民居支付已交付房價款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吳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交付購房款22萬元,退回2125元;2012年6月27日,交付購房款20萬元;2013年4月14日,交付購房款89710元。總計交款507585元。好民居于2013年10月22日通知吳某某辦理進戶手續(xù),吳某某實際進戶之日為2013年11月01日。因好民居未在合同約定期限交付房屋,引起部分購房人信訪。為此,2013年9月24日,解困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就進戶時間、延期進戶補償問題要求各單位做好解釋、宣傳工作。而房屋購買人因未如期進戶,始終向本單位或收取其購房款的機關事務管理局主張權利。
本院認為:案涉群力家園小區(qū)項目是政府為解決機關職工住房,委托好民居開發(fā)建設。好民居取得該項目后,與吳某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吳某某的購房款雖未直接交付給好民居,但由好民居委托的機關事務管理局統(tǒng)一收取后交付給好民居,好民居作為該買賣合同的主體和權利義務的實際享有者,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好民居主張的該商品房為團購房屋,屬于特殊的商品房,不受商品房買賣合同約束的主張不能成立。因雙方在合同中對交付房屋的時間、違約責任做出了具體的約定,好民居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給吳某某,應承擔違約責任。吳某某要求好民居依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本院予以支持。
因購房款分多筆交付,合同約定按已付房款計算違約金,故計算違約金的逾期天數(shù)應分為兩部分,即:(一)合同約定交房日的次日至好民居通知吳某某應進戶日期間的逾期天數(shù);(二)合同約定交房日之后交納購房款日的次日至好民居通知吳某某應進戶日期間的逾期天數(shù)。據(jù)此,逾期交房違約金=合同約定交房日之前所交的購房款×逾期天數(shù)(一)×萬分之一+合同約定交房日之后所交的購房款×逾期天數(shù)(二)×萬分之一。綜上,好民居應向吳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違約金13990元。吳某某所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因好民居未在合同約定期限交付房屋,引起部分購房人信訪。解困領導小組對此召開會議,要求各單位做好解釋、宣傳工作。該情況表明吳某某等房屋購買人因未如期進戶,始終向本單位、收取其購房款的機關事務管理局或國家機關主張權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惫时景阜显V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吳某某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好民居以吳某某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吳某某訴請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雖然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黑民再3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好民居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該案僅為個案,與本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具有共性,好民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哈爾濱好民居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吳某某逾期交付房屋違約金13990元;
二、駁回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元,由哈爾濱好民居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150元,吳某某負擔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共三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德成
人民陪審員 趙春燕
人民陪審員 張爽
書記員: 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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