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學
張孝宇(湖北宏濟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張某
原告吳某學,男,生于1962年4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戶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張孝宇,湖北宏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某,女,生于1993年3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戶籍地利川市。
被告張某,男,生于1981年9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戶籍地利川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學訴被告張某某、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學申請撤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38元,減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吳某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學申請撤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38元,減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吳某學負擔。
審判長:周繼榮
書記員:趙紅玲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