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金家莊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寧,安徽元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特別授權。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住湖北省沙洋縣。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陳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進行審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不當?shù)美?1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之間素昧平生,無任何經(jīng)濟往來。2014年6月25日,原告將一筆11萬元巨款匯至被告名下,被告收取的11萬元系不當?shù)美?,故被告依法應予返還,原告為此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院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訴訟法律文書,故原告不能提供準確的被告地址且未提交被告有效身份信息,導致本案不能按照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吳某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2500元,本院予以退返原告吳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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