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汝檢一部刑訴〔2020〕292號
被告人吳某校,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821994********,漢族,??莆幕?,住河南省汝州市**街西段**號***區(qū)。因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9月24日被汝州市交警大隊暫扣駕駛證6個月,罰款15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7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校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校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吳某校酒后駕駛豫DA****號小型汽車,沿汝州市廣成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廣成路與安國路交叉口處時,被公安民警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吳某校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4.1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黃某春證言;
3.??被告人吳某校的供述;
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校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校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雨蒙
(院?。?/span>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校現(xiàn)羈押于魯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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