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謝從標(湖北潛江澤口法律服務所)
劉某某
吳某某
劉某某
張某某
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師事務所)
崔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張勇(湖北楚望律師事務所)
原告吳某某(系受害人劉某某之次女),女,生于2004年7月23日,漢族,學生。
原告暨
原告吳某某
法定代理人孔某,女,生于1974年2月22日,漢族。
原告劉某某(系受害人劉某某之長女),女,生于1995年8月16日,漢族,學生。
原告吳某某(系受害人劉某某之父),男,生于1947年8月25日,漢族,農(nóng)工。
原告劉某某(系受害人劉某某之母),女,生于1947年6月28日,漢族,農(nóng)工。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謝從標,潛江市澤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生于1973年10月1日,漢族,機動車駕駛員。
被告崔某,男,生于1964年12月7日,漢族,無業(yè)。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繡林街道中山街18號。
代表人畢仁發(fā),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勇,湖北楚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吳某某、孔某、劉某某、吳某某、劉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崔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傳兵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26日、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某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謝從標,被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青,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應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受害人劉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的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綜合雙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確認受害人劉某某承擔70%的民事責任,被告張某某承擔30%的民事責任。被告崔某系鄂D9UC98號貨車的登記車主,被告張某某、崔某為該車的共同所有人,故被告張某某、崔某應共同對五原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鑒于被告崔某系鄂D9UC98號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五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原告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578353.50元(喪葬費17589.50元+死亡賠償金547264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超出該限額項下110000元的賠償限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該限額項下賠償五原告110000元。五原告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56972元(車輛損失),超出該限額項下2000元的賠償限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該限額項下賠償五原告2000元。被告崔某為鄂D9UC98號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率,五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損失523325.50元(635325.50元-1120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30%,即為156997.65元(523325.50元×30%)。綜上所述,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五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8997.65元(110000元+2000+156997.65元)。受害人劉某某及五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為潛江市熊口農(nóng)場,系湖北省國營熊口農(nóng)場農(nóng)工和居民,且受害人劉某某自2010年起即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其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yǎng)人吳某某生活費均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吳某某、劉某某未提交其無勞動能力的證據(jù),且二人系國營熊口農(nóng)場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居民,故上述二人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受害人劉某某駕駛的鄂N37323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的財產(chǎn)損失系經(jīng)中立機構潛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調(diào)處大隊委托潛江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對該財產(chǎn)損失鑒定,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五原告提交的交通費,雖發(fā)票存在連號問題,但其參與處理交通事故必然會產(chǎn)生交通費,交通費由本院酌定為1500元。受害人劉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但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五原告理應獲得相應的精神撫慰,但五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根據(jù)受害人劉某某的死亡后果及其過錯程度酌定為12000元。五原告主張的手機及衣服財產(chǎn)損失無證據(jù)證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五原告的部分請求過高,對其過高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不屬于當事人爭議的范圍,應由本院依法決定。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條 ?第一款 ?,第十一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賠償原告吳某某、孔某、劉某某、吳某某、劉某某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68997.65元(被告張某某、崔某已墊付的人民幣175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從賠償原告吳某某、孔某、劉某某、吳某某、劉某某的人民幣268997.65元中扣除后,給付被告張某某、崔某)。
二、駁回原告吳某某、孔某、劉某某、吳某某、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具有給付金錢內(nèi)容的事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3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11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負擔人民幣815元,原告吳某某、孔某、劉某某、吳某某、劉某某負擔人民幣300元。鑒定費人民幣1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01040000019。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應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受害人劉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的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綜合雙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確認受害人劉某某承擔70%的民事責任,被告張某某承擔30%的民事責任。被告崔某系鄂D9UC98號貨車的登記車主,被告張某某、崔某為該車的共同所有人,故被告張某某、崔某應共同對五原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鑒于被告崔某系鄂D9UC98號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五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原告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578353.50元(喪葬費17589.50元+死亡賠償金547264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超出該限額項下110000元的賠償限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該限額項下賠償五原告110000元。五原告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56972元(車輛損失),超出該限額項下2000元的賠償限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該限額項下賠償五原告2000元。被告崔某為鄂D9UC98號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率,五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損失523325.50元(635325.50元-1120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30%,即為156997.65元(523325.50元×30%)。綜上所述,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五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8997.65元(110000元+2000+156997.65元)。受害人劉某某及五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為潛江市熊口農(nóng)場,系湖北省國營熊口農(nóng)場農(nóng)工和居民,且受害人劉某某自2010年起即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其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yǎng)人吳某某生活費均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吳某某、劉某某未提交其無勞動能力的證據(jù),且二人系國營熊口農(nóng)場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居民,故上述二人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受害人劉某某駕駛的鄂N37323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的財產(chǎn)損失系經(jīng)中立機構潛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調(diào)處大隊委托潛江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對該財產(chǎn)損失鑒定,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五原告提交的交通費,雖發(fā)票存在連號問題,但其參與處理交通事故必然會產(chǎn)生交通費,交通費由本院酌定為1500元。受害人劉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但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五原告理應獲得相應的精神撫慰,但五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根據(jù)受害人劉某某的死亡后果及其過錯程度酌定為12000元。五原告主張的手機及衣服財產(chǎn)損失無證據(jù)證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五原告的部分請求過高,對其過高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不屬于當事人爭議的范圍,應由本院依法決定。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條 ?第一款 ?,第十一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賠償原告吳某某、孔某、劉某某、吳某某、劉某某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68997.65元(被告張某某、崔某已墊付的人民幣175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從賠償原告吳某某、孔某、劉某某、吳某某、劉某某的人民幣268997.65元中扣除后,給付被告張某某、崔某)。
二、駁回原告吳某某、孔某、劉某某、吳某某、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具有給付金錢內(nèi)容的事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3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11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負擔人民幣815元,原告吳某某、孔某、劉某某、吳某某、劉某某負擔人民幣300元。鑒定費人民幣1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馮傳兵
書記員:彭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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