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吳永勝(湖北泰元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鄧某某
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永勝,湖北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quán)。
被告王某某。
被告鄧某某。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永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鄧某某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期滿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款關(guān)系成立,被告鄧某某向原告吳某某借款后,不誠實守信,反而避而不見與其失去聯(lián)系,是引起本案糾紛的原因,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雙方所約定的利率超過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調(diào)整為年利率2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鄧某某向原告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60萬元,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借款之日起至償還之日止,息隨本清。被告王某某負連帶償還責任,在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全部清償。
本案受理費8300元,由被告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咸寧溫泉支行,賬號:1768060104000455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在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2年內(nèi)向本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否則,按自動放棄執(zhí)行申請權(quán)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款關(guān)系成立,被告鄧某某向原告吳某某借款后,不誠實守信,反而避而不見與其失去聯(lián)系,是引起本案糾紛的原因,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雙方所約定的利率超過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調(diào)整為年利率2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鄧某某向原告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60萬元,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借款之日起至償還之日止,息隨本清。被告王某某負連帶償還責任,在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全部清償。
本案受理費8300元,由被告鄧某某負擔。
審判長:周建文
審判員:熊斌
審判員:張晏文
書記員: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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